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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出现裂缝,因要拆迁已无修复必要

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原告于取得H石门一路房屋所有权,当时该房屋已由原所有人整体出租,水公司将部分房屋出租张园公司,云水公司将部分房屋出租扬庭公司。

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签订协议,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负责轨道交通十三号线南京西路站、南京西路站换乘通道规划征借地范围内的动拆迁、借地、绿化搬迁等工作,静安区政府指定上海静安地铁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协议的实施主体。被告轨交十三号线公司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原告所有房屋列入拆迁范围。律师

上述房屋东侧石门一路开始进行地铁十三号线南京西路站点的基坑施工建设,同时还有大中里综合项目的基坑在进行开挖施工,房屋出现了局部的裂缝损伤,并且房屋东侧距房屋较近的地铁车站基坑开挖还未完成,为了解该房屋当前的变形和损伤状况,原告与被告市基础工程公司共同委托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房屋质量检测站对上述房屋进行完损性检测,该检测站出具检测报告,房屋受东侧基坑开挖施工影响,自西向东发生了逐步增大的沉降,不均匀沉降导致房屋上部结构在抗震缝处发生了纵向填充墙开裂以及东区吊顶装修与西区横向填充墙脱开的现象;房屋当前总体上倾斜变形不大,……,总体上基本完好,但抗震缝周围局部构件损坏严重,当前裂缝损伤尚不影响房屋结构的安全性。

静安地铁公司与原告、云水公司签订《非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约定,云水公司在协议生效之日起四个月内完成系争房屋(整幢)的清场交静安地铁公司,迁离原址时,保持房屋现状和原有结构。

云水公司要求与汉庭公司解除租赁合同,由汉庭公司腾退租赁的房屋。2014年6月,静安地铁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云水公司履行《拆迁协议》。律师

原告诉称,原告所有的位于H石门一路XXX号-243号(单)房屋因轨道交通十三号线的施工,出现不同程度的沉降、倾斜、开裂,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故诉讼要求两被告修复房屋倾斜、开裂部位,对房屋进行整体加固,确保房屋使用安全。

两被告辩称,原告所有房屋列入拆迁范围,拆迁人上海静安地铁投资有限公司与原告及房屋承租人上海云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达成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根据协议约定,云水公司承诺协议生效之日起四个月内完成整幢房屋的清场交上海静安地铁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静安地铁投资有限公司给予相应的补偿款。根据动迁协议,系争房屋目前已无修复的必要,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律师

原告主张对所有房屋进行修复、加固,消除安全隐患,应以房屋的存在为前提,并以物的正常使用为目的。本案中,根据《动迁协议》,原告以放弃系争房屋所有权的代价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房屋则应在协议生效后四个月内交由静安地铁公司。该协议履行并无存在争议,相反相关协议主体在积极的履行该协议,故虽然系争房屋目前并没有消灭,但依协议的正常履行来看,现原告要求对系争房屋进行修复、加固,没有现实意义。(2014)静民一(民)初字第10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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