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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停车场租赁使用通道,合同终止撤出

原告上海某技术开发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诉称,原告系上海市虹漕路461号房屋及附属相关通道的房地产权利人。2007年6月,第三人经原告委托与休度假公司签订《租车服务合同》,由休度假公司提供租车服务,车辆停放于虹漕路461号相关通道。律师

2010年7月20日,双方又签订不定期租车合同。2010年11月24日,第三人向休度假公司发出通知,要求休度假公司停止营运,并于2011年2月底前撤离系争通道。2011年12月30日,第三人再次发函要求休度假公司立即撤离,但休度假公司始终未予履行。

其后,原告发现通道上停放的车辆均登记于汽车租赁公司名下。原告认为,两被告无故占用通道,私自设立停车场停放车辆,侵犯了原告的相关权益,故原告诉至,要求判令两被告迁出上海市虹漕路461号附属场地相关通道。

被告汽车租赁公司辩称,其车辆停放于系争通道经过休度假公司同意,而休度假公司对通道是享有使用权的,原告不应告汽车租赁公司,本案与其无关。律师

被告休度假公司书面辩称,原告对系争通道不享有权利,其与原告没有合同关系,其是与第三人间有汽车租赁服务的合同关系,但其使用系争通道也与前述合同没有关系,第三人提供的场地是另外的地方,在2012年2月前已归还第三人。其在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前就实际使用系争通道了,至于为何可使用通道的原因现说不清楚。

第三人述称,第三人与原告在行政上是上下级关系。2006年原告提出在漕河泾园区内要求第三人解决园区员工上下班交通问题,当时第三人没有营运资格,所以找到了休度假公司,并签订了合同,约定由休度假公司提供车辆,第三人支付服务费,补贴燃油费,并提供场地给休度假公司停放车辆。第三人实际提供的场地就是系争通道。之后休度假公司由于自身营运车辆不够,于是他们引进了汽车租赁公司,但第三人只认休度假公司,费用也是和休度假公司结算的。律师

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了一份不定期租车服务合同。2010年起第三人觉得不需要包车了,就发出通知终止合同,并要求休度假公司撤出系争通道。休度假公司收到通知后却迟迟没有退出,第三人多次催促未果。系争通道的土地使用权归原告。

2007年6月8日,第三人与被告休度假公司签订《租车服务合同》,约定由休度假公司提供车辆按照第三人提供的发车时刻表、停靠站点、时间及路线要求行驶;租车服务期限自2007年7月1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止,到期如不续签自然延期,如开发区内班车需继续运行的合同自然延期。律师

2009年1月13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调整了服务费。2010年7月8日,双方签订《不定期租车服务合同》,约定原《租车服务合同》履行至2010年6月30日终止,由于第三人在短期内有需要,休度假公司同意继续提供租车服务,如第三人不再需要,应提前三十五天书面通知休度假公司,本合同自休度假公司接到第三人书面通知的第三十五天自然终止。2010年11月25日,第三人向休度假公司送达“通知”,通知要求休度假公司车辆于12月上旬停止运行,并于2011年2月底前撤出停车场,第三人付款至2010年12月31日。休度假公司在当日签收该通知,并写下:“上述内容明白,但上述时间撤场有困难,望领导支持”。其后,第三人再次向休度假公司送达了告知函要求其立即撤场。律师

原告为证明其享有系争通道的土地使用权,向提供了沪房地市字(2002)第011416号房地产权证佐证,该房地产权证载明:权利人原告,房地座落虹漕路461号;土地状况:权属国有,用途工业,地号徐汇区虹梅路街道253街坊1/5丘,共用面积27827平方米;房屋状况:建筑面积19223.08平方米,幢号详见附记;附记记载为57、58、59、60全幢。该房地产权证附图的红线范围包含了系争通道在内。

原告提供的沪房地徐字(2003)第038735号房地产权证载明:权利人原告,房地座落虹漕路461号;土地状况:使用权来源出让,用途工业,地号徐汇区虹梅路街道253街坊1/5丘,宗地面积27814平方米;房屋状况:建筑面积31772.34平方米,幢号详见登记信息;附记记载的幢号为55、56号。该房地产权证附图的红线范围未包含系争通道。故被告指出,原告不享有系争通道的权利。

以上事实,租车合同、补充协议、不定期合同、通知、告知函、房地产权证以及询问笔录、庭审笔录佐证,予以确认。律师

原告出示的沪房地市字(2002)第011416号房地产权证及附图已证实系争通道属于其享有的土地红线范围内,故确认原告对系争通道所在土地享有合法土地使用权。被告以沪房地徐字(2003)第038735号房地产权证附图红线范围作为原告不享有系争通道土地使用权的依据,但两本房地产产权证是不同房屋的产权归属凭证,因此2003年产权证的附图红线未包含系争通道在内并不代表原告一定不享有系争通道的土地使用权,只要(2002)第011416号房地产权证是真实、合法、有效的产权证,那么原告就依法享有对系争通道所在土地的使用权。

若被告休度假公司原来使用系争通道是基于其与第三人间的租车合同,那么由于租车合同的服务期限早已届满,且第三人已依约发函终止合同履行并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休度假公司不应再继续占有系争通道,故休度假公司原先合法使用系争通道的事由已经消失。若休度假公司不是基于租车合同使用系争通道,其就更缺乏使用系争通道的合法理由。律师

综上所述,目前被告休度假公司无合法理由继续占有、使用系争通道,侵犯了原告的土地使用权,休度假公司理应迁出系争通道。被告汽车租赁公司是基于休度假公司的同意而使用系争通道,现休度假公司不享有合法使用系争通道的权利,故汽车租赁公司应一并迁出。原告的用益物权受法律保护,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予以支持。律师

依照《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职工休养度假服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撤离上海市虹漕路461号附属场地相关通道。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两被告负担。(2013)徐民四(民)初字第27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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