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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图便宜,买到贼赃物不属于善意取得要退还

法律咨询:赵某在二手电瓶车市场买到了一辆旧车,虽说是旧车,可车子铮亮和新的一般,这辆电瓶车如果是全新的恐怕要两三千元,赵某以800元的价格购入。不久警察上门称这辆电瓶车是H某盗窃集团偷窃的,车主买回来仅三天就在小区被盗,现在要求赵某做笔录,并且扣押了车辆。后该案件偷车贼被判刑,赵某的车辆也被发还车主,赵某觉得很委屈自己花钱买的车辆怎么就成了贼赃,即便是赃物也是自己花钱买了的啊。律师

本案的争议是卖方出售的货物涉嫌形式犯罪中的赃物,当赵某在向二手车市场的摊主购买车辆的时候,他选择的不是有固定交易席位的摊主,而是场外的摊贩,故而赵某本身有买赃的嫌疑,全新价值两三千的电瓶车以明显的低价800元成交,即便这辆车是二手车,可车辆的新旧程度和性能赵某是清楚的,赵某自认是“还以为捡到一个皮夹子”,即占了便宜。这种情况下,赵某选择无门市的摊贩交易,不清楚卖方的情况,也没有询问电瓶车的来源,查看电瓶车的原始购货凭证或者发票等治疗,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根据《刑法》第64条的规定,犯罪分支违法说得的一切财务,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任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故而赵某的电瓶车被公安机关收缴。律师

相反的如果赵某如果受让动产的时候是善意的,即不知情这是贼赃,并且以合理的价格取得所有权,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那么赵某可以取得电瓶车的产权。至于失主只能向盗窃犯和收赃的摊贩索赔,而不能拿回原物。

摊贩在出售电瓶车的时候,属于连环买卖,出卖人出卖的是他人非法取得的财产,物的所有权人并不愿意出售货物,那么他售卖给赵某的行为是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现在该财产被追回,赵某可以要求摊贩返还自己的购车款。律师

相关法律:《物权法》106条节选: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钱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来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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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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