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凌晨1时许,T驾车回家,下车时不慎将存放2000余元现金和身份证的钱包掉落在驾驶侧车门下方。后经查看物业监控发现,钱包于当天早上6时左右被C捡走,并随即乘坐出租车将钱包带离现场。律师
后经T与C交涉,C仅返还了T身份证。T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但C以钱包与现金均已扔掉为由,拒不返还。
T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C赔偿TFENDI钱包折价款计2,200元;2、判令C返还T1,500元。
C辩称:其的确拾到钱包一只,但钱包内并没有任何现金。其捡到钱包后,因担心钱包内的身份证遗失,故将身份证取出,将钱包放置在会展中心的杂物箱内,导致了钱包的遗失。对于T陈述的钱包价值和钱包内有钱均不予认可。
T提供了所购钱包价值2350元的凭证;C确认钱包已经灭失。律师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C拾获钱包后,未及时返还,有悖于公序良俗。C在T要求其返还钱包的情况下,仅返还了T身份证,而在公安机关的介入下,又辩称钱包已灭失,其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诉讼中,T提供了购买钱包的相关凭证,故其主张C赔偿钱包折价款2,200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钱包主要功能为存放钱币,一般而言,钱包内无钱的概率较低。若按C的辩称,钱包不值2,200元且钱包内无钱,按理,C应及时将钱包送交相关部门或放回原处。
应认定T主张钱包内有钱符合生活常理,现其要求C返还钱包内1,500元,并无不当。C关于钱包不值2,200元,钱包内无钱的辩称,与其拾获钱包后即放入口袋未及时返还等行为明显不符,对其辩称意见,不予采信。律师
依照《民法总则》第七条、《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C赔偿TFENDI钱包折价款计2,200元;C返还T1,500元;以上一、二项,合计3,7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2018)沪0109民初115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