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上海市长宁区新泾三村权利人是Z。 上海市长宁区新泾三村的户籍摘抄显示户主为Z,另有其女庄某某。Z向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居北新泾派出所报案称,其因与老婆M处于分居状态,其户口簿及房产证均被M带走,因无法联系,担心M利用户口簿和房产证做抵押借钱。
Z与M的往来短信记录和电话录音显示,涉案的房产证及户口簿均在M处。律师
Z提出诉讼请求:M返还Z上海市长宁区新泾三村的房屋产权证及居民户口簿。
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这一权利不仅包括不动产本身,还延及不动产相关的权利证明。本案涉诉房产现登记于Z名下,其作为涉诉房产当下权利人的权利应当受到保护。
本案涉诉户口簿的户主为Z,其上亦无M的户籍信息。因此,Z要求M返还涉诉房屋产权证及户口簿,于法有据。律师
依照《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M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Z上海市长宁区新泾三村房地产权证; 二、M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Z居民户口簿。(2018)沪0104民初59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