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郭燕飞是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房屋产权所有人。原告郭燕飞向被告刘健借款(双方对借款本息金额存在争议)。原告郭燕飞将其所有的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房屋产权对上述债务进行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根据被告的要求,原告郭燕飞自愿将该房屋房地产权证原件交给了被告刘健用以保证。律师
原、被告经协商后双方至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该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解除了对原告所有的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房屋产权的抵押,但被告刘健并未将该房屋房地产权证原件返还给原告。
原告郭燕飞曾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补证,在产证遗失公示期间,因被告刘健提出异议而无法补办,之后被告因原告未归还借款而拒绝向原告归还该房地产权证。原告经多次催讨无着,故现原告郭燕飞提起诉讼。律师
原告郭燕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向原告返还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房屋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是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原告向被告借款30万元。原告将其所有的房屋产权对上述债务进行抵押。同时根据被告的要求,原告将该房屋房地产权证原件交给了被告。经原、被告协商由原告计划向银行贷款偿还被告上述借款,故双方至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了该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被告对原告的抵押权就此解除,但被告一直未将交付的该房屋房地产权证原件返还给原告,原告经多次催讨无着,故提起诉讼。律师
被告刘健辩称,原告向被告借款本息85万元,并将其所有的房屋抵押给被告,并自愿将该房屋房地产权证原件交予被告用以保证。但之后原告一直未归还被告上述借款本息,却以向银行贷款用以归还被告借款为由欺骗被告注销了该房屋的抵押登记,但在被告撤销抵押之后,原告并未归还借款。而是意图擅自将该房屋出售转让。
原告郭燕飞向被告刘健借款后,自愿将其所有的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房屋产权对上述债务进行抵押,并将该房屋房地产权证原件交给被告刘健用以债务保证并无不当。律师
现原、被告虽协商办理了该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解除了对原告所有的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房屋产权的抵押,但在原告郭燕飞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被告刘健质押原告郭燕飞交付的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房屋房地产权证原件应视为对其债权的合法保障,并未侵犯原告郭燕飞的合法权益。律师
现原告郭燕飞要求被告刘健返还该房屋房地产权证原件缺乏正当理由,难以支持。依照《担保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郭燕飞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8)沪0115民初340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