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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掉房屋后拒绝搬出,判决违约

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被告W原为上海市虹口区西宝兴路房屋产权人,被告W1系其弟弟,被告W母系其母亲。三人户籍均在系争房屋内,并共同居住于此。二原告与被告W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由W将系争房屋出售给二原告,房屋建筑面积62.73平方米,转让价款220万元。律师

二原告(乙方)与被告W(甲方)又签订《补偿协议》,约定,《买卖合同》约定的成交价220万元,未包含房屋装潢、厨卫设施及附属设施、设备。乙方同意就现有装潢、厨卫设施及附属设施、设备另行补偿甲方45万元整先付5万元,于甲方办妥该房屋上原有户口的全部迁出手续当日支付甲方40万元整;甲方应于某0日前,办妥原有户口的全部迁出手续。合同签订后,二原告共向W支付房款223万元。二原告取得系争房屋不动产权利证书。

被告W签订《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购买了系争房屋,同住成年人处有被告张美云、W1签名。

被告W辩称,买卖合同是我签订的,现在房屋由被告W1和张云美共同居住,我在外面居无定所。在册户口还是三个被告。当时我由于急于还债,房屋出售给原告便宜了,W1和张云美不知道这个事情。对于居住问题我当时没有考虑那么多。我希望原告再给我一点钱,我来安排W1和张云美。W1没有工作,吃低保的,三被告也没有其他房屋居住。律师

原告亦表示剩余的42万元房款,根据合同约定应当在被告户口迁出并交付房屋后支付。现原告自愿将该笔费用交到法院,若执行被告迁出时有困难,可以解决被告的居住问题。另外,由于被告W与我方签订买卖合同,将房屋出售给我方,买卖合同中也约定了违约金,现我方仅按照房屋使用费标准主张实际损失,也仅向W主张。原告已将上述42万元房款交至法院。

被告W母、W1在《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签名,同意W购买系争房屋,也即表示同意W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可以对系争房屋作出处分。

原告C、B通过与被告W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补偿协议》购买了系争房屋,现房屋产权亦变更登记至二原告名下,原告有权占有使用该房屋。现三被告继续居住系争房屋,侵犯了原告的所有权,原告有权要求三被告迁出。被告亦应向原告支付无权占有房屋期间的房屋使用费。律师

对于房屋使用费数额,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原房屋居住情况及房屋的市场租金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考虑到原告C、B与被告W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对于逾期交房赔偿金有约定,原告亦表示仅按照房屋使用费主张实际损失,也仅向W主张,予以准许。

依照《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W、W1、W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携物品迁出上海市虹口区西宝兴路,将房屋交还给原告C、B;二、被告W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C、B房屋使用费(按照每月3,000元,实际迁出之日止);三、对原告C、B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18)沪0109民初18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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