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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女不睦,母亲要求返还赠予的财物

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承办人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康花新村房屋对本案系争物品进行清点,并制作了勘验笔录,现场清点物品如下:缝纫机一台、丝绵被两张、垫褥一张、一大包衣物、两箱日用品、铁文件柜一件、红色木椅三张、大班皮椅一张、电视木台一张、床边柜一副、单人皮沙发一张、单人床一张、三人大沙发一张、绿色羊毛毡一条、花床单加枕套一套、装有杂物的纸箱7个、装有衣物的尼龙袋1个、大庄贵州茅台酒一瓶。L、L女对此均无异议,L女称首饰及1992年香港10元纸币100张保存在自己家中,内容与L所列的清单一致。律师

L要求L女返还日用品和家具,L女同意,与法不悖,一审法院依法予以照准。

本案争议焦点为L女是否应将1万元现金、水貂大衣的出售款、玉镯款项及女式项链、男式项链、鱼鳞花一套返还给L。

L称1万元现金及水貂大衣均系L赠与L女,当时L、L女关系融洽,现双方关系出现裂隙,L在赠与钱款与物品交付数年后再主张返还,缺乏法律依据。

关于玉镯的款项,L在时隔多年后要求L女给付,却并未有证据证明其主张,亦不予支持。

在L女处的首饰,L、L女各执一词,L称系保管,L女称系赠与,综合双方的陈述,L确曾赠与L女金钱、物品及首饰,其中首饰不同于家具及日用品,其体积较小,方便携带,亦可以随身佩戴,即使L来往香港与上海两地,亦可随身保管,故对于首饰部分,以发票原件的归属确定所有权比较妥当。律师

其中女式项链、男式项链、鱼鳞花一套的发票原件在L女处,应视为L对L女的赠与,应归L女所有为妥,其余首饰L女均同意返还给L。

据此判决:一、L女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L日用品及家具,包括缝纫机一台、丝绵被两张、垫褥一张、一大包衣物、两箱日用品、铁文件柜一件、红色木椅三张、大班皮椅一张、电视木台一张、床边柜一副、单人皮沙发一张、单人床一张、三人大沙发一张、绿色羊毛毡一条、花床单加枕套一套、装有杂物的纸箱7个、装有衣物的尼龙袋1个、大庄贵州茅台酒一瓶和1992年香港10元纸币100张;二、L女应于判决生效日之起10日内返还L香港周大福金行18K金镶有8粒蛋型钻石戒指一枚、香港谢瑞麟金行18K金镶有单粒钻石戒指一枚、香港谢瑞麟金行18K金镶有钻石耳环一对、华信老金铺翡翠吊坠一件、香港周大福金行9999黄金手链一件、香港周大福金行9999黄金斜纹戒指一枚、翡翠福豆一粒、翡翠玉镯三条;三、驳回L的其余诉讼请求。律师

动产所有权以占有为推定,上诉人所主张的首饰均在被上诉人处,则推定被上诉人为所有权人,上诉人须就其权利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根上诉人在一审中称,其送了那么多的东西包括金首饰给被上诉人,可被上诉人从来不说声谢谢,表明双方之间存在赠与关系,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撤销赠与的法定事由,因此其要求被上诉人返还受赠物品的主张,依据不足,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对部分物品返还请求权的主张,并无不当。因被上诉人认可部分物品系为上诉人保管,故对于被上诉人同意返还的动产,判令返还,亦无不当。(2018)沪0109民初1654号(2018)沪02民终45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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