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与R系夫妻关系,R去世。D女系D的养女,D未生育子女。D女从D处取得D身份证及名下六张中国交通银行存单。D女丈夫俞黎分两次将该六张存单销户结清,共取得钱款448,259.73元。律师
女儿称为D保管存款的目的在于保护D的财产。因R去世后,D精神恍惚,把自己的财产到处送人。
案系争钱款系D存款,D将存折交给D女,托D女取钱,结果D女直接占为己有。在D女丈夫俞黎提供的字据上,其承诺要返还存款。至于R遗产的问题,本案不涉及法定继承问题。原审中,被上诉人愿意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并将属于D女的遗产份额给予上诉人,但上诉人一方不同意。D一审诉讼请求:1、判令D女归还6张中国交通银行存单的结清本息(以下币种均同)448,259.73元;2、判令D女归还身份证;3、案件受理费由D女负担。律师
随后,D女将该笔钱款以其名义全部购买了中国交通银行的理财产品。向D出具字据,其上载明:“D女作为D的法定监护人,系养母女关系。现双方商定,自法律判决D女的法定监护人被解除之日起,D女不再作为D的法定监护人之日起,即归还户口簿、身份证及45万余元(肆拾伍万余元)。”俞黎在字据上签字,并代D女签字。D女于庭审中确认该字据中的“法定监护人”并非法律上的概念,仅是照顾赡养之意。D女将D的身份证交还D。
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D女保管的六张中国交通银行存单系D名下财产,该六张中国交通银行存单均由D女销户结清,现D诉请D女返还上述存单结清款项,予以准许。本案所涉六张存单系D名下财产,D女在保管期间将该六张存单销户并将其中存款转出的行为,并无证据证明该行为得到D许可,系擅自处分他人财物,应当予以返还。律师
据此判决:D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D钱款448,259.73元。至于上诉人提出本案所涉钱款中包含部分R遗产的问题,因遗产尚未进行分割,可另行主张。(2018)沪0110民初6548号(2018)沪02民终63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