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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经济适用房,应当搬出哥哥住所

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系争房屋系M哥哥夫妇单位于1995年分配的公有住房,承租人为M哥哥。M哥哥领取了S家庭动迁安置补偿款12万元,M夫妻称该款为购买系争房屋的房款,M哥哥则称系借用系争房屋的租赁费用。嗣后,S家庭迁入户口并在系争房屋居住至今(期间S丈夫死亡)。律师

M哥哥与M夫妻签订分房协议,约定:M哥哥在M夫妻经适房申购成功后一次性给两人40万元,M夫妻在经适房申购成功后即搬出系争房屋,户口一同迁出。S成功申购了上海市闵行区银康路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50.64平方米,房屋总价399,683.33元,购房人产权份额为70%。目前,该经适房空关。

M哥哥支付S40万元。M哥哥与M夫妻签订《补充协议》,约定:1、M哥哥再补贴M夫妻购经适房的国家产权的30%房款部分;2、M哥哥补贴M夫妻房屋装修款10万元;3、如秦瑶以后继承S经适房时发生的遗产税和过户费,M哥哥承诺给予支付;4、M夫妻保证再不提出其他要求;5、以前签的协议继续有效;……。系争房屋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目前确实在S处。律师

S系M哥哥的姐姐,因姐姐家住房被动迁户籍从原籍迁出了无处落户,M哥哥念及亲情同意姐姐一家三口落户并居住于该房屋。M夫妻至今仍以种种理由拒不搬出,也未迁出户口,且在申购时将M哥哥的租用公房凭证拿去至今未还。

M哥哥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M夫妻立即从上海市徐汇区汇成苑二村(汇成二村)24号301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搬离;2、M夫妻将租用公房凭证返还M哥哥。

M夫妻辩称,用动迁安置的货币12万元购买下系争房屋。自S丈夫去世后,S多次要求M哥哥办理系争房屋的过户手续,M哥哥一再推辞。2秦瑶婚后不久,S再次提出过户,M哥哥态度完全变了,不想给系争房屋了。后来的协议是M哥哥忽悠M夫妻去申请经适房而产生的。经适房个人只有70%的产权,需要M哥哥出资将国家30%份额买下给S、支付装修费10万元,并承担秦瑶取得房屋的过户费、遗产继承税费后,M夫妻才同意搬出。租赁凭证没有拿过,若在M夫妻这里,愿意返还。律师

M夫妻辩称系受骗签订了协议,缺乏证据佐证,且其后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对原协议内容进行了补充,更印证了原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故M夫妻的该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就系争房屋权属争议,无论S家庭支付的12万元是购买系争房屋还是租赁系争房屋的费用,经协议及补充协议,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系争房屋归M哥哥,M哥哥另给予适当补偿,故双方应按约恪守履行。协议约定的M夫妻搬出系争房屋的条件为经适房申购成功且M哥哥支付40万元,上述条件已成就,双方补充协议约定事项,国家产权份额目前并无可以由个人赎买的政策、继承也未发生,该两项目前不具备履行条件,且补充协议并未改变原协议有关M夫妻迁让条件的约定,补充协议约定以前签的协议继续有效,故迁让并不以M哥哥履行补充协议约定的义务为前提,M夫妻以此抗辩拒不搬出,不符合双方协议约定,本院不予采纳。M哥哥要求M夫妻搬离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律师

现系争房屋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确在S处,S应予返还。依照《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M夫妻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搬离上海市徐汇区汇成苑二村房屋,将房屋交还M哥哥;二、S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M哥哥上海市徐汇区汇成苑二村(汇成二村)房屋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2018)沪0104民初12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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