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智能技术公司购买梅赛德斯-奔驰多用途乘用车一部,价税合计425,000元。车辆注册登记信息显示:机动车所有人为智能技术公司,车辆类型为小型普通客车,车辆品牌为梅赛德斯-奔驰牌,车身颜色为黑色。A原在智能技术公司工作,因工作需要将车辆提供A使用。A于2015年4月辞职,却未将车辆返还智能技术公司。律师
智能技术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A返还原告智能技术公司梅赛德斯-奔驰黑色小型普通客车一辆;2、被告A支付车辆使用费,以每月18,000元计算。
被告A辩称,A向智能技术公司投资150万元,之后智能技术公司用其中部分投资款购买了系争车辆。双方在投资磋商过程中,并未明确约定车辆的所有权归属,只是把系争车辆及车牌登记在智能技术公司名下。为投资款事宜,A已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的150万元投资款中包含了本案系争车辆的购置款项。A离职时将系争车辆开走,A同意将系争车辆折旧后予以购买,若智能技术公司坚持要求返还,因智能技术公司并非车辆租赁企业,其主张的使用费明显过高,请求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予以调整。律师
根据机动车登记信息,系争车辆所有人为智能技术公司,A占有系争车辆并使用,应负有返还的责任。至于A与智能技术公司的投资纠纷,已由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受理,与本案系争车辆的返还并无直接利害关系。
系争车辆自A离职后由其使用,基于A原系智能技术公司员工,双方关于投资纠纷正处于另案诉讼阶段,且智能技术公司并非车辆租赁公司,其主张车辆使用费并不能参照车辆租赁市场行情,A同意按每月2,000元标准计算使用费,A相关辩称意见于法无悖,予以采纳。律师
依照《物权法》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智能技术公司梅赛德斯-奔驰黑色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二、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智能技术公司自2015年4月15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车辆使用费,按每月2,000元计。(2018)沪0104民初58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