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入职被告处,担任酒店保安一职。被告发现原告不能胜任工作,且在其更衣箱中发现了酒店的物品,故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务协议。因原告不配合被告办理完成离职手续,被告根据相关的规章制度,由被告的人力资源部会同保安部将原告留在更衣箱中的物品进行了清理打包,未发现原告主张的书信和提纲。律师
原告报警称其与被告发生劳务纠纷,发现柜子被撬。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原告父亲写给原告的书信一份;2、要求被告归还原告自己书写的《红星照耀中强》提纲一份。告接到被告电话被告知辞退。在原告向有关部门申诉和了解法律时,被告擅自将原告更衣箱撬开,拿走了原告的私有物品,其中包括书信和提纲,因被告不归还,故涉讼。
被告上假日酒店辩称,被告未在原告的更衣箱中发现原告所称的上述物品,无法归还,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请。律师
原告认为书信和提纲放在更衣箱中,被告对此认为在清理更衣箱时并未发现上述物品,且原告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书信和提纲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叶中强的诉讼请求。(2018)沪0114民初58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