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案,S、T是亲兄弟关系,S户口于2010年2月2日从江西回沪后迁入上海市浦东新区,S户口尚未登记在户口簿上,该房屋目前由S夫妻居住。房屋在册户籍两人,分别为S的女儿吴某1及T的女儿吴某2,该房屋仅有一本户口簿,S曾多次向T索要户口簿,以便办理帮困卡等事宜,但遭T拒绝。双方纠纷经相关部门调解未果。律师
S上诉请求:1、被上诉人长期霸占户口簿,造成上诉人诸多不便,已构成侵权。2、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上诉人姓名未登入户口簿,原审法院却把被上诉人侵权后果作为其有理的依据,于法于理都说不通。故要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请。
T辩称:1、上诉人所称的户口簿并非被上诉人占有。2、本案实际是户口迁入纠纷,并非法院受理范围。要求维持原判。
S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T返还S上海市浦东新区X房屋的户口簿,并赔偿S精神损失费1万元。律师
户口簿是指登记住户人员姓名、籍贯、出生年月、学历、职业等内容的簿册,是全面反映住户人员个人等人口基本信息的基本户政文书,非个人所有财产。户主对居民户口簿妥善保管。S户籍未载入系争户口簿之中,但S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难以支持。
本案涉及的是户口管理的范畴,所谓户口管理是指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手续的办理,以及申请、签发《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就H而言,上海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是H户口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公安分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和各公安派出所按权限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户口管理工作。律师
据此判决:驳回S在本案中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S承担。(2017)沪0115民初86426号(2018)沪01民终28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