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诉J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双方均系亚历山大健身会所的会员。T在亚历山大健身会所参加瑜珈课时,在使用手机后,误将T的iphone5s(16G)银色手机一部放入和T相同颜色、款式的J手巾袋内,瑜珈课程结束后,J打开上述手巾袋取出鞋子穿上,并将使用过的毛巾放入手巾袋后离开。律师
两分钟后T发现手机丢失,即在现场寻找。相隔时间不久T在会所的电梯内碰到J,即向J询问是否见到T的手机,J予以否认,并将上述手巾袋打开让T查看,但T的手机不在上述手巾袋内。
随即T通知会所的大堂经理,双方共同观看了上述监控录像,J表示认可当时T误将其手机一部放入J手巾袋内,但仍然坚持T的手机不在J处,同时J也让T检查了J的运动裤等,亦未发现T的手机。同时提出让T查看J的更衣箱,但T没有查看J的更衣箱。
之后,因J表示要离开会所回家,双方在会所内共同观看了上述监控录像,J表示认可当时T误将其手机一部放入J手巾袋内,但仍然坚持T的手机不在J处,同时J也让T检查了J随身衣物,亦未发现T的手机。为此,T通过电话报警。次日,T在会所内张贴了寻机启事。律师
为此,T报警,当地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曾电话与J联系,但J拒绝到当地公安机关处理。同时,根据当时的监控录像,J曾在几分钟内两次进入卫生间,不符合常理,具有将T手机关闭及转移的时间和动机。鉴于T虽然误将自己的手机放入J的手巾袋内,但J非法占有T的手机,至今不予归还,故要求J归还Tiphone5s(16G)银色手机一部,并偿付T律师费3,000元。
J辩称,瑜珈课当时T位于J后方,课程结束后,J打开放在其身侧的手巾袋取出鞋子穿上,并将使用过的毛巾放入手巾袋后离开,没有发现T的手机在上述手巾袋内。J去了卫生间之后即在电梯内碰到T,T称其手机丢失,J即打开手巾袋让T查看,手巾袋内并没有T的手机。
然后,J继续在会所内参加其他项目,T再次找到J,J为配合T寻找手机,表示愿意让T查看J的更衣箱,但T没有查看。双方确曾共同观看了监控录像,监控录像显示T当时将其手机放入J的手巾袋内,故在离开会所之前,J让T查看了J的衣物及随身物品,没有T的手机。鉴于J实际没有占有T的手机,即使T曾误将T的手机放入J的手巾袋内,J也没有相应的保管义务,故表示不同意T的诉讼请求。律师
称J非法占有T的手机,至今不予归还,但根据T提供的监控录像仅能证明T曾误将手机一部放入J手巾袋内,但在T发现手机丢失后不久,即在会所的电梯内碰到J,J将上述手巾袋打开让T查看,T的手机不在上述手巾袋内。
之后,J还配合T寻找手机,并在离开会所之前让T查看了J的随身衣物,故T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上述事实主张,不予采信。另T是在J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手机一部放入J的手巾袋内,且J当天在会所内也多次配合T寻找手机,J没有为T保管该手机的义务,故对于T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民法通则》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T的诉讼请求。(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61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