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要求返还面包车、电脑和打印机物品

实业公司与J返还原物纠纷一案,D以J将其公司内面包车一辆、UV打印机一台、电脑一台拿走为由向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陈行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以该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为由不予调查处理。律师

D系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小型客车登记在D名下。J确认小型客车现在J处。D通过手机短信,与号码手机联系,要求对方把“车和机器”归还,对方回应称D什么时候把钱打进“上海银行”卡内,就什么时候归还“车和机器”。J确认“上海银行”银行卡系J所有。

实业公司诉称,J擅自将实业公司所用客车开走,后又将实业公司的打印机搬走。在得知消息后,曾正式要求J返还客车及打印机,但遭到J拒绝。J非法扣押实业公司的车辆及设备,严重影响了实业公司的工作,致使实业公司损失严重。现实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1、J立即返还牌号东风牌小型客车;2、J返还型号为UVE1802的复印机;3、J赔偿实业公司打印费31,800元及打车费1,419元。律师

J辩称,J没有拿实业公司的小型客车和复印机,故不同意实业公司的诉请。

小型客车登记在D名下,应为D所有。虽实业公司称D的财产与实业公司资产混同,但并未提供涉案车辆作为实业公司固定资产入账于实业公司公司等证据,故现在J处的诉争车辆,实业公司无权主张返还。

对实业公司所称的复印机,从实业公司提供的短信内容看,首先,无法确定为J手机号码,且J亦否认该号码为J所有;其次,虽短信中涉及汇款至J银行卡内的内容,但并不能就此推断该号码为J所有;再次,无法推断短信中所称的“机器”为诉争的复印机,且J亦否认占有了诉争的复印机。故实业公司无证据证明J占有实业公司复印机的事实,对其要求J返还型号为UVE1802的复印机的诉请不予支持。

实业公司提供的销售单无法反映出是J将复印机拿走后额外产生的复印费用,出租车票也无法证明其工作人员因J开走诉争车辆而产生的打车费,该两项证据均与本案无关,故实业公司要求J赔偿其复印费及打车费的诉请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律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实业公司的诉讼请求。(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3356号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