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帮同事代缴了几个月手机费要求归还

G诉R返还原物纠纷一案,G诉称,双方系同事关系。2010年R进入G所在公司工作,后因工作需要R让G在每月账单中代付两个手机的电话费,嗣后再将费用给G。然连续三个月,R未将电话费按时给予G。手机话费分别为127元、712.46元、427.61元;手机话费分别为352元、41.6元、234.82元。故G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R返还G代付的电话费1895.49元。律师

R辩称,G是自愿帮R充的电话费,在R跳槽后,G就要求R返还电话费。G帮R充的电话费大概一千多块钱,这是G自愿帮R充的,不同意归还。

G提供了其代R支付电话费的账单原件三张。G提供了证据证明其代R垫付了电话费,R理应返还G。R抗辩垫付行为系G自愿,未提供相应证据。故G现要求R返还电话费之诉请,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民法通则》第三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R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G垫付的电话费1895.49元。(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6号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