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公司与S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投资公司诉称:H四平路房屋于1993年4月由投资公司上海办事处取得产权并注册使用。建筑面积共157.70平方米。投资公司上海办事处在该房屋注册成立,S任该办事处负责人。S原为投资公司上海办事处的负责人投资公司上海办事处不再办公,系争房屋实际由发展公司办公使用。从该时起,投资公司不再担任投资公司上海办事处的负责人而是作为发展公司的员工在系争房屋内办公。律师
发展公司向S发出解聘通知书,决定于当日解除与S的劳动关系。投资公司书面通知S在收到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交还投资公司上海办事处的注册证、全部公章、汽车及系争房屋钥匙。S收到通知书后未予回应。投资公司再次书面通知S,重申上述要求,S仍未理会。
S与发展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投资公司书面通知S交还系争房屋钥匙,均遭S拒绝。投资公司申请注销了投资公司上海办事处。系争房屋产权过户至投资公司名下。因S拒不交还系争房屋钥匙并在系争房屋内存放其个人物品,导致投资公司无法使用房屋。
现投资公司起诉要求:1、S搬离其存放于系争房屋内的个人物品并将系争房屋钥匙交还投资公司;2、S赔偿投资公司交还房屋钥匙之日止的系争房屋租金损失(按每月1.2万元计算)。律师
S辩称:发展公司单方面解除了与S的劳动关系,S提起劳动仲裁,S与发展公司的劳动关系实质上尚未解除。房屋实际已不再办公,处于空关状态。目前系争房屋内基本堆放投资公司上海办事处的财产,另有S个人所有的几十件字画、摄影作品、计算机显示器一台及沙发一件存放于系争房屋内。除S持有系争房屋钥匙外,案外人隋某、张某某也持有系争房屋钥匙。S未交还房屋钥匙是基于S作为投资公司上海办事处负责人使用系争房屋的延续,不存在占有及控制系争房屋的问题,投资公司上海办事处也没有撤销S负责人的职务。
直至投资公司起诉,S才得知投资公司上海办事处注销及投资公司取得系争房屋产权的事实。现同意搬离存放于系争房屋内的个人物品并将系争房屋钥匙交还投资公司,不同意赔偿投资公司房屋租金损失。
S先后作为投资公司上海办事处负责人、发展公司的员工在系争房屋内办公,在任职期间,S有权持有系争房屋钥匙并将其小部分物品存放于系争房屋内。发展公司解除与S的劳动关系,对此,S提出异议,至今S与发展公司的劳动合同纠纷尚在仲裁审理中,S未向投资公司交还系争房屋钥匙,也属事出有因。律师
现投资公司要求S交还房屋钥匙期间的房屋租金损失,缺乏依据,依法不予支持。(2014)虹民三(民)初字第131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