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与置业公司、实业发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发展公司设立于2002年5月31日,注册资本为1,080万元。股东为Q,认缴出资为270万元;置业公司,认缴出资为270万元;实业公司,认缴出资540万元。律师
原告(作为甲方)、两实业发公司及案外人管理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一份《关于资产分割相关事宜备忘意见》,约定:为明确在过渡阶段的各方权利义务,乙方向甲方移交发展公司等三家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等,三公司的经营权自移交之日起归甲方;…;双方在发展公司的股份,在本次资产分割后,双方资产的实际份额进行调整,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上述甲乙方又签订了一份《关于发展公司共管期间的备忘录》,约定:发展公司进入过渡期,由甲方经营,乙方监管;…;本备忘录所称的过渡期,特指乙方利用甲方资产进行的抵押贷款结束,抵押解除、发展公司全部股权变更至乙方名下且甲方将发展公司经营权归还至乙方为止。移交人朱一鸣将发展公司等三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等票移交给了Q。律师
原告向两实业发公司及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呈欣发函,要求实业发公司停止使用私刻的公章发展公司以遗失为由,向工商部门申请补领营业执照。原告认为两实业发公司未按备忘录的约定,另行私刻公章、申领营业执照,应将新的公章及营业执照移交给其保管,故诉至法院。
Q诉称,因发展公司股东间资产分割,双方签署了《关于资产分割相关事宜备忘录》、《关于发展公司共管期间的备忘录》,实业发公司将发展公司的经营权、公章、营业执照等移交给原告。实业发公司根据备忘录内容向原告进行了移交。原告得知实业发公司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以保管不善、遗失公章营业执照为由,另行向公安、工商部门申办了发展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而原告处保管的公章及营业执照因此失效。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实业发公司向原告移交发展公司的公章及营业执照。
置业公司、实业发公司共同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发展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属于发展公司,应由发展公司自行保管,两实业发公司并未占有,不存在返还一说。律师
现原告要求两实业发公司将发展公司新公章及营业执照移交给原告保管,但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发展公司新公章及营业执照现在两实业发公司处,由两实业发公司保管,故没有要求返还的前提条件。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Q的诉讼请求。(2014)奉民二(商)初字第25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