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根据上海市求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结论,别克轿车已交付给药业高邮公司,药业高邮公司对此亦予以确认。别克轿车现在仍登记在药业公司名下。律师
药业公司诉称,裁定受理药业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别克轿车已交付给药业高邮公司使用。药业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根据我国《破产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药业公司的管理人多次要求药业高邮公司返还上述车辆,但均遭拒绝。
药业高邮公司辩称,药业公司应归还欠款324万元。药业公司自愿将车辆交付给药业高邮公司,用以抵偿部分债务。动产物权的转让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故涉案车辆已归药业高邮公司所有。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因车辆的所有权仍登记在药业公司名下,故药业公司系车辆的所有权人。作为车辆的占有人,其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占有行为具有合法权源,应当向药业公司返还车辆。
药业高邮公司辩称,药业公司已将车辆交付药业高邮公司用以抵债,车辆的所有权属于药业高邮公司所有,故不同意返还车辆。律师
第一,药业高邮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药业公司以车辆向药业高邮公司抵债的事实。药业高邮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系属证人证言,在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对其内容无法予以采信。该情况说明并未明确抵债的金额及方式等内容,即便其内容属实,亦无法确认抵债的事实。
第二,即便药业公司以车辆向药业高邮公司抵债的情况属实,但因车辆并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车辆的所有权仍应当归药业公司所有。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所有权的转让,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药业公司已经破产,其目的是为增加药业公司的财产范围,以供药业公司的所有债权人公平清偿,换而言之,药业公司的破产管理人提起此次诉讼的目的系维护药业公司全部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车辆并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故车辆的所有权转让行为对善意的药业公司的债权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车辆的所有权仍应当归药业公司所有。
药业高邮公司要求确认车辆的所有权归其所有。药业高邮公司提起的反诉请求系本案裁判的前提条件,已包含在本案审理的内容中,因药业公司坚持要求返还车辆,故若药业高邮公司无法履行交付车辆的义务,药业公司可另行向药业高邮公司主张权利。律师
依照《物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药业高邮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药业公司别克轿车一辆。(2014)奉民二(商)初字第19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