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为非员工垫付社保费用不能要求归还

返还原物纠纷一案,L并非商贸公司员工。在此期间,由商贸公司名义向有关部门为L缴纳社保及公积金。J系商贸公司股东之一。律师

J诉称,J为L垫付缴纳社保及公积金费用,共计55,146.4元。现要求L返还。

L辩称,J从未替L缴纳过社会保险金。因L妻子是商贸公司的员工,L便通过L的妻子向商贸公司交付社会保险金,后由该公司代缴。上海亿卡商贸有限公司聘用了L作驾驶员,并处理公司事务,因此L属于公司员工。由L的妻子为L支付社保金的,同年9月份是由公司交的。因此不存在欠J费用。即使有钱款纠纷存在,也是L与公司之间的事。故不同意J诉请。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T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上海亿卡商贸有限公司为H缴纳社保及公积金,难以证明系J个人资金垫付。庭审中,双方都确认J商贸公司员工。由于L非商贸公司员工,不论谁出资为L缴纳社保及公积金,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由于J系商贸公司投资人之一应当知道法律的明文规定,因此J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律师

依照《民法通则》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J要求L返还55,146.40元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423号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