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案,L并非商贸公司员工。在此期间,由商贸公司名义向有关部门为L缴纳社保及公积金。J系商贸公司股东之一。律师
J诉称,J为L垫付缴纳社保及公积金费用,共计55,146.4元。现要求L返还。
L辩称,J从未替L缴纳过社会保险金。因L妻子是商贸公司的员工,L便通过L的妻子向商贸公司交付社会保险金,后由该公司代缴。上海亿卡商贸有限公司聘用了L作驾驶员,并处理公司事务,因此L属于公司员工。由L的妻子为L支付社保金的,同年9月份是由公司交的。因此不存在欠J费用。即使有钱款纠纷存在,也是L与公司之间的事。故不同意J诉请。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T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上海亿卡商贸有限公司为H缴纳社保及公积金,难以证明系J个人资金垫付。庭审中,双方都确认J商贸公司员工。由于L非商贸公司员工,不论谁出资为L缴纳社保及公积金,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由于J系商贸公司投资人之一应当知道法律的明文规定,因此J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律师
依照《民法通则》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J要求L返还55,146.40元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4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