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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儿子在国外炒股,死后要求配偶返还

返还原物纠纷一案,A和妻子向S丈夫汇款共计15万英镑。2A与S丈夫签订《关于投资英国股票委托S丈夫代理的几点情况》,约定:一、S投资账户股票(BARC6000股、RBS20000股、YELL230000股)合计市值51,759英镑,现金77.48英镑;S丈夫投资账户的股票(BARC3500股、LLOY10000股、YELL390000股)合计市值58,353.25英镑,现金242.99英镑;以上二投资账户的股票及现金系A汇15万英镑至S丈夫英国银行委托S丈夫代理买卖英国股票,因此,上述二投资账户的股票及现金所有权系A所有与S丈夫、S无涉。二、S投资账户的股票(现在是亏损),条件成熟时,由A决定,清理销户。三、两个账户的投资操作由A继续委托S丈夫代理;但S丈夫需将英国投资帐户的实时操作及功能放在国内,以便国外国内都能操作。四、两个投资账户中的现金划转,均需得到A的授权(以电子邮件为准)S丈夫无权私自动用。五、对于S丈夫已私自划出的钱款:1、由S投资帐户汇出10,000英镑给S;2、由S投资帐户汇出9400英镑给S;3、由S丈夫投资帐户汇出1000英镑给MISSYAOchang;4、由S丈夫投资帐户汇出3000英镑给S丈夫;5、由S丈夫投资帐户汇出3000英镑给S丈夫;合计26,400英镑,由S丈夫、S负责限期归还。S丈夫在国外溺水身亡。

S与S丈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南路元一柏庄房屋,成交价72万元,该房屋登记的权利人为S。律师

A、A妻诉称两A委托S丈夫为其在英国购买股票并代理股票的投资操作事宜。S丈夫开设了其与S两个账户用于进行上述代理活动。两A发现S丈夫私自划拨两个股票中的钱款,便向S丈夫发出警告。S丈夫表示其划出的钱款用于其与S在合肥购买的一套房屋。S丈夫意外身亡,A与S丈夫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终止,两个投资账户由S控制,且S丈夫私自划拨款项亦未归还。S丈夫已去世,S作为其配偶应清偿债务。A与S协商还款事宜,遭到S拒绝。

S辩称,S不知道两A委托S丈夫代理股票操作事宜。A提供的《关于投资英国股票委托S丈夫代理的几点情况》均是A的字迹,S丈夫仅在第二页签名,不符合常规,且A为签订上述《情况》,曾阻止S丈夫出国。即使该材料真实,没有S签名确认,系S丈夫的个人行为,系其个人债务,不应由S承担,其中有一笔1000英镑划入了他人的帐户,更不应计算在内。S丈夫出事后,A第一时间到达出事地点,没有及时通知S,S赶到英国,发现A已处理了S丈夫的财产。A从未与S协商要求返还其所谓的S丈夫私自划出的钱款。现不同意A的诉请。律师

S提供了两个帐户信息,证明两A在S丈夫去世后,提取过S丈夫帐户内的钱款并抛售过股票。两A对该两份材料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并认为根据两份材料也不能证明系两A所为。

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关于投资英国股票委托S丈夫代理的几点情况》由A及S丈夫签名确认,且之后S丈夫意外死亡,S也一再表示A与S丈夫之间为出国问题曾发生矛盾,故两者串通的可能不存在,认定上述《情况》合法有效。根据该协议可以认定A向S丈夫汇款15万英镑,委托S丈夫代理买卖英国股票,双方属于委托关系,该15万英镑属于A的财产。S丈夫在代理买卖股票期间未经A同意私自划出26,400英镑,并承诺归还。S虽未在上述材料中签名,但26,400英镑系转入S及S丈夫帐户,应认定为S丈夫与S的共同债务。S的辩称意见不能成为其不同意清偿债务的理由。S丈夫直至去世仍未偿还A债务,目前S丈夫的遗产亦未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现A要求S偿还债务的请求,予以支持。律师

依照《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S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A、A妻26,400英镑,该款按照本判决生效之日的次日中国人民银行汇率折算 。(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8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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