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诉B返还原物纠纷一案,B为M及其丈夫购买墓地支出7200元。M居住于B处,期间,由B负责生活开销,M每月支付给B生活费600元。M入住敬老院后,B为M支付敬老院费用12,000元。M与B母亲系好友关系。因B照顾M并承诺照顾M终老,B购房时,M将其存折交给B,B从中取走300,000元。M立下遗嘱一份,言明取出300,000元售房款给B扩大住房,让其与B共同生活,此款作为谢仪赠送给B。之后,M又先后将50,000元及20,000元交给B妻子作为B孙子治病费用及礼金。M搬离B处,现居住于敬老院。律师
M诉称,双方非亲非故,B照顾M的丈夫,M丈夫去世后,B又对M照顾有加,使M对B心存感激。B购买东陆路房屋,并承诺将M接到新房内照顾安度余生,M遂将出售自己房屋所得的售房款370,000元先后交给了B。
之后,B按承诺将M接入东陆路房屋居住,但其后B对M冷言冷语,双方相处并不愉快,M搬离东陆路房屋,现居住于敬老院。另外,购买M及其丈夫墓地的费用是M支付,由B操办的。M认为,M给付B钱款是附有条件的,即到B处居住由其照顾终老,现B违背其承诺,故诉至法院,要求B返还370,000元。律师
B辩称,双方并非非亲非故,B基于母亲的嘱托照顾M。B只收到过M300,000元,是B购买住房时M作为谢礼赠与B的。其余70,000元是M给予B孙子的看病费用及礼金。M居住在B处。期间,B没有对M冷言冷语,也没有要求M搬离。B为M及其丈夫购买墓地花费7200元,M入住敬老院后,B为M支付敬老院费用12,000元。B认为,B照顾M及M将300,000元赠与B均是无条件的,故M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M给予B的钱款中,其中70,000元M给予B时,并未附带任何条件,应视为对B的无条件赠与,且财产权利已转移,M无权要求B返还。
其余300,000元是以与B共同生活并由其养老送终作为前提条件的,现B未按承诺履行其对M的照顾义务,M有权撤销赠与。考虑到M在B处居住三年半的实际情况及B对M的实际支出,B应部分返还上述钱款,返还金额由法院酌情确定。律师
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B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M195,000元。(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58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