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原告出生后落户于崇明县大新镇光明村其母亲户口内,为农业户口。崇明区竖新镇春风村与光明村合并后光明村3队改为崇明区竖新镇春风村第十一村民小组。在崇明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崇明县农地承包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作为承包方代表享有发包方春风村村民委员会1.20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律师
上海申岛电器总厂等3家企业租用春风村第十一村民小组30亩土地建造厂房,每年的土地租金村民小组根据大多数村民意见,制定了有关规定分配,规定一、家庭中有一子一女的,女儿一旦结婚出嫁,户口不管是否转移,均不参加土地租金分配;儿子结婚成家,儿媳只要户籍转入本队即可参加分配;规定二、家庭是独生子女的,包括上门女婿的,只要户籍转入本队,即可享受租金分配。该村民小组多年来一直沿用这个分配方案。原告认为其户口在春风村第十一组且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该享受土地补偿金收益,多次向被告及所在村委会提出异议。
被告组织本组户代表就施辉等人是否享有集体土地租金分配进行表决,当日共发出56份表决书,不同意施辉等人享受的48户,同意享受的5户,弃权的2户,未表决根据多数农户意见的为1户。律师
有村委班子成员3名及党员代表、村民代表、农户代表计10名对关于原光明村3队企业租金分配问题召开会议,与会人员均表示按惯例分配方案实行分配;春风村班子成员再次组织原光明村3队农户代表进行表决,表决的内容为关于光明村3队厂房用地租金分配意见,参加分配对象为:1、以建厂的收取租金的当年结算;2、过世的以死亡月为准;3、转为非农的不享受;4、男士婚后迁入户口的媳妇;5、农户两个女儿以上的其中一个迁入户口的入赘女婿;除上述对象外,不享受该分配方案,并注明不同意上述分配方案的农户经签字后,到年底时要分摊该户金额。当天发出75张意见票,收到56张意见票,赞同分配方案的54张、反对票2张,弃票19张。原告认为被告组织本组户代表进行表决的决议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遂涉讼。
原告变更诉请,要求判令撤销被告的3个决议,对要求被告给付土地租金收益的诉请在本案中不再主张。律师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原告系春风村第十一组村民,为农业人口,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告在原告提出异议后,召集村民代表、党员代表、农户代表等作出的原告不享受土地租金收益的表决,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要求撤销3个决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表示要求被告支付土地租金收益的请求不在本案中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也予照准。律师
依照《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上海市崇明区竖新镇春风村第十一村民小组组织村民、农户与党员代表关于出租土地租金收益分配的决议。(2018)沪0151民初15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