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Y系H闵行区华漕镇华漕村村民,以报出生登记户口在上海市闵行区,后因其母吕晴在本村申请建房后迁户至上海市闵行区,Y与其母均系农业家庭户口。律师
钱更浪生产队作出《钱更浪生产队村规民约若干规定》,该规定第二条明确“凡是非钱更浪村民和本生产队村民结婚的,后因各种原因离婚的,……,后又和非钱更浪村民离婚的,其配偶和所生子女一律不享受生产队的任何待遇。”钱更浪生产队以此条为依据未向Y分配三笔集体收益共计9,000元。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向Y母亲出具《闵行区人民政府信访复查告知书》,载明“华漕镇人民政府已向华漕镇华漕村民委员会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认为钱更浪生产队作出的《钱更浪生产队村规民约若干规定》的内容侵犯了Y的合法权益,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并责令华漕镇华漕村民委员对钱更浪生产队上述违法行为予以改正。……如钱更浪生产队拒不改正的,Y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律师
钱更浪生产队系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本案中,钱更浪生产队作出的《钱更浪生产队村规民约若干规定》第二条条款,剥夺了Y作为集体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其内容显属不当。
Y是钱更浪生产队的村民,所以其理应享有作为村民在该村所享有的权益。钱更浪生产队的村规民约、村民会决议的合法性只能建立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基础上。所以钱更浪生产队以其村规民约、村民投票等为由认为Y不享有相关权益,明显与法律相悖。
另外,华漕镇人民政府已就钱更浪生产队的相关行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认定钱更浪生产队相关行为的违法性,且该通知书至今有效,所以钱更浪生产队应积极履行相关的义务、保障Y作为村民的合法权益。律师
判决:一、撤销闵行区华漕镇华漕村钱更浪生产队作出的《钱更浪生产队村规民约若干规定》中的第二条条款;二、闵行区华漕镇华漕村钱更浪生产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Y三年度集体收益分配共计9,000元。(2017)沪0112民初6230号(2017)沪01民终86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