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原告M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发还原告补偿款计52000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持有渔业捕捞许可证[专项(特许)]。在该许可证所示的作业场所内,因中交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对横沙东滩圈围(八期)工程施工及长江堡镇段航道使用,影响被告辖区内渔民的捕捞生产,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为此,相关单位给予了相应的补偿。目前该补偿款存放于被告账上,因原告要求被告发还时遭拒,故主张上述诉请。律师
被告堡渔村村委会承认原告M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市崇明区堡镇堡渔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M补偿款52000元。(2017)沪0151民初45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