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女士和借款人黄女士是朋友关系,几年前黄女士向喻女士借款100万元用于某钢铁公司经营。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2.5%,每月支付利息,出借人可提前一个月通知要求借款人归还全部本金,由钢铁公司承担借款担保责任。律师
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借款人就不能按期支付借款利息,后来出借人要求归还全部本金,也没有能够归还。故而借款人诉至法院要求借款人归还本金100万元,从拖欠利息之日到实际归还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归还利息。担保人某钢铁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借款人辩称,的确借款100万元,至今没有归还,没有支付利息也是事实,但是担保人某钢铁公司没有在借据上盖章,担保责任不成立,故而担保人不同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在借款人的经济状况不佳,无力承担还款责任。上海律师律师
《借据》写到:今借到喻x现金壹佰万元整(1000000.00元),月利息为2.5%(25000.00),利息每月底付清。若贷方急用款,提前一个星期通知借方,利息按时间扣除。此据。担保方:上海x钢铁有限公司。借款人黄某在借方处签字,担保方没有盖章。同时借款人还出具了银行的业务回单,现实划账100万到黄某名下的账户内。
法院认为出借人提供了借据、银行的业务回单足以证明借款人已经交付了借款,再加上借款人也承认借款事实的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判决承担还款责任。至于借款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也予以支持。不过借条中虽然注明钢铁公司是担保方,但是没有盖章,担保方也否认自己有担保责任,故而判决担保方不承担担保责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