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导读:高某因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找来朋友张某进行担保。借条上约定了还款时间和利息,担保人张某在借条上签字。不料,高某不幸去世,原告认为担保人张某仍须承担担保责任,将其诉至法院。律师
案例引用
高某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了还款期限以及利息,案外人张某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未约定保证的方式。后借款人高某死亡,原告向担保人张某催要借款及利息,到张某认为实际借款人已经死亡则自己也不需要再承担保证责任,故拒绝还款。
原告无奈,将担保人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连带担保责任,即归还借款以及借条约定的相应利息。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叙述的事实经过真实,原告借款给高某有借条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未约定保证凡是,应按连带责任保证对借款承担清偿责任,故判决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律师事务所点评:律师
本案是一起借款纠纷,牵涉到保证人。本案被告是以人保的形式充当保证人,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利找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中的一人或者全部承担履行债务的责任。故本案中债务人虽已死亡,保证人仍须承担责任。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仅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故本案中被告担保人须将借款和相应的利息一并偿还。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