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导读:孙某经营了一家食品店,需要向王某借款10万元。因两人不是特别熟悉,王某要求孙某找个有固定职业的人进行担保,孙某便给胡某5000元好处费要求其帮助提供担保。后孙某未能还款。律师
案例引用
孙某经营一家饰品店,因资金周转需要资金,找到王某要求借款10万元,并约定了比较高的利息,因对孙某不熟悉,王某要求找个有固定职业的熟人进行担保。孙某遂用给5000元好处费为条件要求胡某帮其提供担保,胡某便同意提供担保。但在借款后,孙某不但没能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及利息,其食品店也因经营不善关闭。债主王某在催讨借款未果的情况下将王某与胡某一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间因民间借贷行为所形成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胡某为孙某的该笔借款提供担保而与王某间形成的担保合同关系同样合法有效,现原告王某在被告曹某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时,要求担保人胡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请合理合法,故判决两被告对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律师
律师事务所点评:
本案是一起有人提供担保的民间借贷纠纷,担保人因为借款人给予一定的好处费而为其提供担保。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对债务债务人可以提供物的抵押、质押提供物保,也可以找第三人提供物保或者人保。本案中胡某提供保证,没有约定担保的形式,则胡某提供的是连带保证。
连带保证是指当债务人届期不能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利要求担保人或者债务人任何一人或者一同承担还款责任。胡某因好处费而没有权衡自身的风险,虽然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但若债务人实在没有财产,则执行会有很大的困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