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张小姐的合作伙伴Y因经营建材向她借款100多万,张小姐自己所投资的公司也正好需要资金投入,因此张只借给他10多万元,之后为了帮合作伙伴筹集到资金,张小姐介绍他向王某借款,鉴于出借资金比较大,王某和Y又不是很熟悉,但Y又许下了年利息30%的高利息,出借人王某要求张小姐在借条上签字。张小姐表示拒绝,经王某多次游说,张小姐签下了:保证借款人能按时还款,介绍人:张×的字样。之后Y每次按期还款,但最后一笔20万元却没有归还,理由是王某放高利贷。王某向张小姐发出了催款函,要求张承担保证人的义务。律师
对于以上事件,张小姐认为自己的意思表达的非常清楚,保证Y还款,仅仅是对Y人品和还款能力的证明,而自己仅仅是介绍人,不是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在民间借贷中,保证人如果在借款合同或者借条上保证人大名的,应当承担保证责任。除此之外保证合同还可以有以下的方式订立,沈律师例举以下一种保证合同:
第一种,就是签订独立的保证合同,就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书面担保,保证合同生效后,保证人依据保证合同承担法律责任。常见的是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提供保证人或者担保公司的;或者是比较大额的借款,往往需要提供单独签订一份保证合同。律师
第二种,签订三方协议,即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在一份合同中体现。合同内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种,出具保函,即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文件上签字,保证人单方面出具的文书,保证债务人如果不履行债务时,由其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只要表示接受的,保证合同成立。
第四种,借款主合同中有保证条款,第三方以保证人的身份签署的,保证合同成立。第四种和第二种其实是同一类型,只不过第二种的权利义务可能约定的更加明确些。第五种,借款主合同没有保证条款,第三方以保证人的身份,或者在保证人栏内签名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律师
最多见的就是:在借条上或者借款合同上直接署上:保证人××字样的,但是没有对保证人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这种保证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在小额的民间借贷中最为常见,往往发生在个人和个人之间的借款事项中。一般来说这种保证人都是无偿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保证责任比较重,一旦发生债务人不能履行还款的,由保证人还款,之后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往往基于亲情、友情出面作保,实际没获得什么利益,所以有俗语说痴人作保。
还有一类人是为了双方达成借款而联系借贷双方的,出借人对中间的联络人比较信任,有时也会向介绍人,即法律上的居间方主张保证责任,但只要居间方没有以保证人身份有过书面意思表示的,就不承担法律上的保证责任。因此沈律师认为张小姐的签名是介绍人,不属于保证人一类,不承担保证责任。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