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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已过保证期间能否向其他保证人追索

律师导读: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没有向其他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不受《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期间的限制。律师

车辆所有方、车辆租赁公司、旅游车辆承包人三方为某旅游公司承担担保,该旅游公司在一次旅行团活动中,因驾驶员的操作不当,导致两名乘客发生了人身伤害事故,旅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当时旅游公司一时拿不出赔偿费用,要求上述三方为这起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责任承担担保责任。受害人蔡某收到了一张欠条,由旅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另外三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之后旅游公司没有兑付赔偿,蔡某将同一城市旅游团的承包人作为被告起诉,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

旅游公司并没有多少资产,故而承包人承担赔偿后分别向其他担保人追索。其他担保人认为虽然各方为这笔欠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但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并没有向他们主张权利。此外车祸是旅游承包人聘请的司机引起的,旅游公司是允许承包人挂靠的企业,车辆所有人和车辆租赁公司是为了解封当时被交警扣押的车辆,才同意做的担保,现在旅游公司是个空壳公司,只能由实际受益的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他们的连带保证责任已经免除了,故而不同意承担担保责任。律师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连带共同保证人的部分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如果已经超过了保证期间的,是否还有权利要求其他保证人承担其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对此《担保法》第12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该法律规定并没有明确保证责任到期后,承担了连带担保的保证人的追偿权。律师

这个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一人或者数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应当承担的份额,不受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向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主张过保证责任的影响。”故而债权人找了就近的担保人--旅游项目的承包人索赔,是债权人的选择,双方解决诉讼或者赔偿可能会导致超过保证责任的期限,但不影响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他人追索,沈洁律师认为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从履行保证义务之日起两年内都可以向其他保证人进行追索,适用普通诉讼时效。律师

本案件的担保人没有约定承担责任的份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的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故而对于本案件来说三方保证人应当按照平均方式分担保证责任。律师

三方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也就是旅游公司主张自己的权利,债务人履行不能没有还款能力的,风险由保证人承担。至于本案件里面,车辆所有权人和车辆租赁公司是没有赔偿责任的,其自愿承担保证责任,加大了自己的担保风险,是他自行处分民事权利。关于肇事车辆,在公安机关查明责任后,所扣车辆自然会放行,所有权人和租赁公司对此误读法律,轻易充当保证人,是得不偿失的。

如果的确有必要这么做,保证人在为他人保证债务履行的时候,应当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至于本案件的承包人和履行公司之间的承包关系,是另一重法律关系,其他保证人不能以此免除自己的保证责任。所以沈洁律师提醒:不要随意担当保证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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