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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约定担保范围,担保人是否承担利息、违约金和律师费

宋某和小冰是同学关系,两人住一个小区经常来往,宋某要做生意,向他人盘下一处门面,需要支付转让费8万元,向小冰借款。小冰碍于情面同意借款,考虑到宋某办事不牢靠,要求宋某提供担保。律师

宋某先出具了一张8万元的借条,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用途为支付某号店铺的转让费,不得挪作他用,利息为3000元。之后宋母向小冰出具了一张《责任书(即担保书)》称:“为我儿经营某号商铺的债务作担保。”责任书并没有明确担保的金额、保证的范围。

小冰支付8万元后,看到附近店面的租客已经易主,但经营者不是宋某,故而向宋某主张归还8万元,宋某表示该门面被他人先得,自己正积极寻找其他门面做生意,不同意还款。单方面出具一张《补充借条》写明:“两个月内找不到合适的商铺,必定还款,加付两千利息。”

之后小冰获悉宋某赌球,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法院缺席判决宋某归还11万元借款。此后宋某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小冰又将宋某的母亲起诉,要求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宋母表示愿意归还8万元,但不同意支付利息。律师

宋母的担保书和借条分离,没有明确的债务保证范围,担保的范围有两种:一种是对约定保证对主债务的担保(全部或者部分),一种是对主债务和其他方面进行担保。《担保法》第21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务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宋母出具责任书时,宋某的主债务为8万元,利息为3千元,宋母对这部分主债务和利息承担保证担保责任,故而宋母提出不归还3千元利息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保证合同签订后,主债务范围变小,比如已经归还了部分债务,主债务范围变小,保证人的保证范围也变小;主债务范围变大,比如宋某提出多归还2千元利息,保证人没有同意的,保证人对变大的债务不承担保证责任。律师

有关解读:利息包括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约定利息不能高于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的最高限度,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超过部分无效。

违约金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务人违约时支付的惩罚性金钱,在民间借贷中违约金和利息总和不能超过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

实现债务的费用指诉讼费、保全费、通知费、催告费和律师费,前几项是合理的开支,是提供保证时保证人可以预见到的损失。由于聘请律师并不一定是必须发生的费用,最后一项需要和保证人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律师费的,不能称为债权人的损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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