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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失踪,一般保证人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吗

朱某和他人合伙经营一家体育俱乐部,一开始朱某兼职,在网上代销一些体育用品和境外球票。后来朱某想把生意做大,辞去工作专职经营,由于资金不够,朱某想用房产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遭到岳父母和妻子的反对,他们认为利息太高。朱某的岳父提出借给朱某30万元作为创业基金,让朱某的母亲充当还款的担保人。朱某和母亲表示同意,借款后朱某创业失败,离家出走,没有音讯。朱某妻子提起离婚诉讼,但法院没有判决离婚。朱某的岳父要求朱某母亲承担担保责任,归还欠款。律师

朱某母亲和姐姐向沈律师咨询,担保人是否需要在借款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还款。经询问朱某婚后和妻子购买了一套住房,经营体育用品过程中还购置了一辆SUV轿车用于跑生意。房产和车辆均登记为朱妻所有。借条约定:“如果朱某无法还款的,由其母亲承担归还责任。”朱的母亲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人是否需要在债务人下落不明时承担还款责任呢?对于一般保证人而言有一个权利,称为先诉抗辩权,它是指主债务人的财产还没有被强制执行,产生执行不到的前提下,一般保证人无需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只有主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这和连带保证人承担的责任是不同的,连带保证人和债务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无需等到债务人无力履行才由保证人承担责任。律师

本案中只有当朱某本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债务时才需要朱某母亲来承担还款义务。当然先诉抗辩权只能延缓债权人的请求,不能免除责任,如果朱某的债务已经为法院判决或者仲裁裁决,对他的财产进行了强制执行,仍有全部或者部分债权不能偿付的,才承担连带责任。

三方约定,只有当朱某不能归还债务时,他的母亲才有还款责任,这是典型的一般保证。《担保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当然先诉抗辩权也有限制,以下几种情况保证人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一、债务人住所变更,导致债权人要求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说法这是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法院手里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律师

现在朱某下落不明确是符合担保法规定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不过还要满足一个条件就是债务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如果债务人仅仅是下落不明、移居境外的不影响债权能够实现。

这笔债务用于经营,还购买了SUV车辆,登记在朱妻名下,朱某已经辞去工作,经营收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婚后购买的房产和车辆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均可供执行。故而朱某岳父还可以实现债权,不能要求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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