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金Q诉称,其与冯Q系老乡,2010年11月期间,冯Q称黎J需借款,借款月息2分,为此分数次借款给黎J,共出借15万元。2010年11月20日黎J出具借条,冯Q以担保人身份签字。但黎J一直未支付利息,也未还款。故要求黎J归还借款15万元,冯Q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律师
黎J、冯Q未到庭,未陈述答辩意见。2010年11月20日,黎J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向金群芳借款壹拾伍万元。借款人黎J。介绍担保人冯Q”。
原告的证据证实黎J向原告借款的事实,鉴于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陈述答辩意见,此举视作被告放弃抗辩权力,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被告自行承担。
黎J借款后,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冯Q在此次借款中,充当介绍人,并以担保人身份出具借条,为此,冯Q作为原告的老乡,理应起到敦促黎J还款的责任。现原告要求冯Q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律师
综上,依照《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担保法》第二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黎J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金Q借款15万元,冯Q对黎J的还款承担连带责任。(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23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