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通过乙借给丙10万元,乙同意作为担保人,甲与丙双方约定借款1年,月利率为1%,乙在借据上签字担保“本人愿对上述借款作担保人。”乙没有表述为丙担保多久时间,那是否意味着甲可以随时要求乙承担担保责任?律师
首先,“担保多久时间”在法律上称为“保证期间”。乙作为担保人提供担保,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人的责任不是无限的,为了敦促债权人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担保法》设立了保证期间。根据《担保法》26条、《担保法》司法解释34条,如果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内起诉担保人,担保人的担保权消灭。
而“保证期间”就是担保人为这份债务担保多久时间。因此,“保证期间”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依法定,约定不明也依法定。显然,本案中,乙与甲之间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因此,按照《担保法》司法解释三十二条第一款,乙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诚如上文所述,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时间为6个月;而约定不明(表述不清楚,例如“未来一段时间内担保此笔债务”、“债务直到本息还清才结束”)的,按照《担保法》司法解释三十二条第二款为2年。律师
另外,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三十一条,保证期间不会因为任何事由而延长或者中断。如果甲没有在借条到期后的6个月内起诉乙要求他承担责任偿还债务,乙就可以免除他的担保责任。
其次,本案的处理较为简单,但是实际可能发生的问题在于如果本案中,已经超过保证期间,但是乙之后在甲提供新的一张保证协议或者又在原借条载明的保证表述下再行签字的话应当如何处理?根据上海高院民二庭的解答认为,除非保证协议或者保证表述是非常明确的,比方说乙另行签订保证协议明确约定乙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者乙再次在原来的借条上写明“本人愿再次对上述借款作担保人。”否则仅有签字或者保证协议与表述不明确的,均视为拒绝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也没有重新开始计算。律师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担保协议无效或者担保行为的无效是不是会导致丧失保证期间?上海高院关于保证期间的意见认为,担保行为或者担保协议是债权人和担保人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而成立,所以保证期间不会由于担保的无效而无效。另外,债权人也只有在保证期间内追究担保合同无效的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保证期间类似于除斥期间,具有除权的特殊性质在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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