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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农户以租赁的耕地权益作为担保是否有效

农村生产中产生了大农户的形式,和传统的小农户相比大农户有农耕设备,有资金,更懂得科学化生产和管理。大农户娶得土地耕种的方式往往是向农民个人或者农村家庭租赁土地,将租赁来的土地集中生产和管理,再向出租人支付相应的租金。土地耕种由大农户或者其雇佣者进行种植。这种方式的农业耕种方式和传统的方式有了变化,大农户更需要资金发展现代化生产,故而也产生了资金需求。律师

对于来自银行或者民间的资金,如果出借人提出担保要求的,大农户如果没有其他的资产可供担保,那么所租赁的土地能否作为担保?本文不讨论银行是否接受大农户租赁的土地作为担保,仅讨论民间资本能否接受租赁农地作为担保,这样的担保合同签订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有效?

沈洁律师认为大农户向传统农民租赁了土地,如果租赁期限够长的,农地租用作为一种承租权是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的,故而不违反农村土地承包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耕地或者农地的租赁权益作为抵押的,把长期租赁权作为民事权益,法无明文禁止,应当视为合法有效的。律师

虽然和土地使用权相比,耕地的租赁权具有不稳定性,收益和租赁期限上的风险客观存在,但只要债权人同意,应当支持民事法律关于意思一致的做法。

当然如果大农户把农村耕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作为担保,或者买卖,由于不符合关于土地不能随意流转的有关法律规定,故而是无效的。但如果担保合同特意指出担保物是租赁权的,沈律师认为是合法有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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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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