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向银行借款,B公司也需要向银行借款,双方协商一致,进行了借款互保。A公司为B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责任,B公司为A公司的债权偿付提供担保责任。贷款到期后,A公司归还了所有的借款和利息,B公司因经营困难仅归还了一部分贷款,另外一部分贷款债务人要求延期,并且出示了买卖合同和收到的信用证,为此B公司向银行申请延期30天归还,银行同意展期,但是双方没有将贷款延期告诉担保人。律师
后B公司因信用证出了问题,没有按时归还贷款。此时A公司抗辩称,银行和B公司变更贷款合同的,主合同的变更没有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在承担保证责任,故而要求免除自己的担保责任。
原担保合同约定A公司为连带保证的担保人,按《担保法》的规定,在担保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保证责任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没有约定是连带保证的保证人还是一般保证的,按连带保证处理。律师
由于《担保法司法解释》对《担保法》进行了修改,故而关于主合同履行期限进行了变动没有经过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只不过保证的期间是原主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如果主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按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履行。
法律对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规定是,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或者按法律规定的主债务(即应当还款之日)满六个月,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目前没有届满保证期限,A公司仍要承担保证责任。律师
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对主合同的其他条款变更的,比如利息、贷款数额等变动的,这种变动是加重担保人责任的,对加重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对原来的保证内容继续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