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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爬车辆为了吊装钢材,摔伤算谁的责任

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Z驾驶卡车至货运公司位于H川纪路仓库提货(钢材)。后Z攀爬上车准备为吊装的钢材进行脱钩,因尚未轮到Z装车,故Z又从车上爬下时跌落受伤。关于受伤经过,公安局案件接报回执单中记录:货运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Z自行上车做脱钩操作,Z爬上车后,货运公司调度安排先装另一辆车,Z认为站在车上很危险,就从车身的左侧爬下来,不慎从车上跌落受伤。Z方陈述自己当时正从车身左侧往下爬,一只脚准备去踩水泥隔离带,身体碰到旁边的货物一惊,另一只脚打滑就摔了下来,腹部碰到隔离带表面的钢板摔在隔离带的钢板上受伤。货运公司则认为,Z所谓的“水泥隔离带”并非隔离设施,而是仓储区用于承载货物的加固平台,仅有一个台阶的高度,并无危险性,系Z自身过错导致受伤。上海律师

Z在此摔伤系货运公司忽视安全违章操作且未提供安全防护措施所致。事发当天,Z至医院住院治疗,并多次门诊就诊。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经认定,Z外伤后遗症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伤后一期治疗休息90日,护理30日,营养30日;今后若行二期治疗,酌情休息30日,护理15日,营养15日。

货运公司辩称,对事发时间、地点及Z来本货运公司仓库提货没有异议。但本案中Z以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为由起诉,本案事发时并无法律规定的高度危险活动发生,货运公司仓库亦非高度危险区域。货运公司工作人员从未要求Z上车脱钩,Z是自行爬上车的,下车时又因Z违反相关规定,踩在车身左侧的油箱上,被油箱表面的油污滑倒致伤。故Z所受损害是其自己不慎导致,与货运公司无关。上海律师

Z坚持以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相关规定作为请求权基础,首先应对高度危险活动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然而,任何作业方式都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如果将所有正当、合法又具有危险性的作业都归为高度危险作业,显然不符合该法律制度的创设目的。上海律师

形成“高度危险”的危险性应满足一定要件:首先,其损害后果或频繁发生或极其严重;其次,其危险性的对象并非针对作业者本人,而应是不特定的他人。现Z认为货运公司吊装钢材属高危活动、仓库属高危区域,系对高度危险活动的概念及外延进行了任意扩大,故本院对Z要求货运公司承担高度危险责任及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不予支持。本案中Z亦未能举证证明货运公司对其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过错,故其要求货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17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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