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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车停在楼下,挡风玻璃被高空抛物砸碎

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Y系同心路产权人,G系402室产权人,J系1502室产权人,S系602室产权人,H系702室产权人。Y之兄Q驾驶Y小轿车进入同心路,并停在该弄13号楼下的停车位上。15:05,赵建伟报警。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上载明:“报警人称:在同心路高空坠物砸坏轿车,人无伤,请民警到场处理。轿车挡风玻璃被砸坏。”但Y车辆上及附近并未发现任何物品,车辆左前轮处有灰白色痕迹。上海律师

随后Y母亲至同心路号敲门,除602室家中装修,302室、402室、502室、702室无人应答。同日,上海万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宏苑管理处出具证明,载明:“车停放在同心路楼下,不幸车挡风玻璃被高空抛物击碎。”后Y为修复车前挡风玻璃支付维修费用1,710元。

为本案起诉,Y向上海市虹口区房地产登记处支付调档费60元。Y诉至原审法院,要求金阳、杨成布、G、J、S、H、张弘霞、黄均业承担车辆前部受损修理费用1,937元、房屋产权调档费用60元。上海律师

同心路上海万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宏苑管理处,物业经理陈述:当时是应Y母亲的要求及口述出具的证明,并无监控、人证及其他证据证明系高空抛物,事发时Y车辆上及车边并无物品,车上也无白色粉末,车辆当时曾驶离小区,不久后返回,司机至物业管理处要求调取监控录像,在获知无监控录像后就报警了。

门卫处工作人员史艳敏陈述:事发当天,该车辆是离开过小区的,车辆出小区门左转100米处停住,司机下车查看车头部位,上车调头开回小区,司机开到门卫进口处停下来跟我讲车玻璃坏了,我告诉他去找物业经理,他就开进小区了。

事发报警前Y车辆是否曾驶离过小区,车前挡风玻璃是否可能在离开小区的时间里破损。原审法院认为,Y否认车辆曾驶离小区,即便根据门卫处工作人员史艳敏的陈述,驾驶人员是在驶出小区100米处发现车前挡风玻璃破损随即返回小区,故可确认Y车前挡风玻璃是在同心路小区内破损的。其次,关于Y车前挡风玻璃破损的原因。Y主张系高空坠物所致,对此Y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上海律师

本案中,Y车前挡风玻璃上或车辆周边并无任何物品,Y提供的照片上虽显示车辆左前轮附近有灰白色粉末痕迹,但该痕迹何时产生,与车辆玻璃破损是否存在关联均不可知,故无法确认是何物导致挡风玻璃的破损。而且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中关于“高空坠物砸坏轿车”的陈述系报警人的单方陈述,未经公安机关核实,物业管理处出具“车挡风玻璃被高空抛物击碎”的证明亦缺乏相应依据。故Y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或推断其车前挡风玻璃破损系同心路楼上抛掷或者坠落的物品所致。上海律师

Y称:事发当日物业出具的证明是物业经理在现场查看后第一时间出具。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物业转为本案利害关系人,由于本案当事人对物业施压,故七个月后物业经理向法院所作的笔录陈述的事实效力和可信度下降。且事发日602室在装修,停车位上方北窗户卫生间和厨房正在做拆除作业,从单元入户门位置看见有人清运建筑垃圾。而车辆事发时前挡风玻璃下端呈蜘蛛网状龟裂,上有白色粉状物,左前轮位置也有白色粉状物,故只有高空物才导致车窗破裂。本案为高空抛物导致的财产损失,应由602室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S辩称:事发时其家中装修,但其本人当时在家,并未发生高空坠物的事情。Y无法提供砸坏车辆玻璃的物品予以比对证明,故无法证明车前挡风玻璃破损系高空坠物所致,故不同意承担车辆前部受损修理费用。

G、J、H均陈述,事发时家中无人。上海律师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小轿车的前挡风玻璃的破损是否系高空抛物所致。无法认定该车的前挡风玻璃系被高空坠落的物品砸中而受损,更无法证明系602室装修时建筑垃圾坠落导致前挡风玻璃破损。事实上,事发该车前挡风玻璃上或车辆周围并未发现足以将前挡风玻璃砸碎的物品,现Y也无法举证前挡风玻璃破损与左前轮附近灰白色粉末痕迹有因果关系,故本院亦无法认定该车的前挡风玻璃的破损系高空抛物所致。现Y坚持要求S承担车辆前部受损修理费用的主张,难以支持。(2016)沪02民终6617号(2016)沪0109民初7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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