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一案,J系H四平路虹临花园806室房屋产权共有人,房地产公司系四平路虹临嘉园的建设单位,在四平路2号楼和6号楼之间建造了一个迷你篮球场,并与四平路6号楼1-2单元、7号楼一同交付使用。之后由于小区内外的较多人员来该篮球场打球产生各种噪声,J和小区保安多次进行劝阻,亦曾多次向居委会、业委会、区房管局、环保局、川北街道、物业服务热线、警方等投诉,均无结果。上海律师
J认为正是由于房地产公司违法建造了该篮球场,从而造成这些噪声导致其适应障碍、抑郁、焦虑等身体不适,使其生命健康权、休息权等权利受到侵害,要求房地产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房地产公司立即拆除(2号楼和6号楼之间的)篮球场的全部设施(含篮球架、篮板、篮圈和场地四周围栏);房地产公司按照规划设计要求恢复绿地;房地产公司向J书面赔礼道歉;房地产公司赔偿J医疗损失1,391.19元;房地产公司赔偿J与本案有关的必要费用686.15元。
J表示其起诉前曾要求环保部门测量篮球场的噪声,环保局电话回复表示国家目前对篮球场噪声没有法律法规来规定这种噪声的分贝值,所以无法进行测量。上海律师
原告J诉称露天篮球场吸引了小区内外的很多人过来打球,不分昼夜的排放各类噪声,严重地、持续地和长期地污染了原告家原本宁静的居住环境。因为完全无法适应这种居住环境的恶化而整天提心吊胆和烦躁不已,不可能正常地生活、休息、学习和工作。篮球场的噪声污染已经造成二原告包括适应障碍、抑郁、焦虑等多项损害后果。
被告上海房地产房地产有限公司辩称,篮球场是我方建造的交付给小区全体业主使用,由小区物业公司在管理。交付使用后我方对篮球场已经没有处分权了,应当属于两个小区的全体业主。之后是否正当使用,以及是否造成原告目前的损害,与我方没有关系。对于是否停用可以由全体业主表决,对于是否按照规定使用也应当由小区物业公司进行管理。而且原告没有任何对噪音及其影响的测定,也没有证据证明噪音与其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篮球场交付使用已有六年,即使有侵害,时效也过了。上海律师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公用设施,属于业主共有。本案中的迷你篮球场虽由房地产公司建造,但在房地产公司交付楼房时,该篮球场的所有权已转移给全体业主。房地产公司提供的项目一期绿化景观竣工总平面图和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等证据亦表明,其在交付使用时已经验收合格,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其次,打篮球时产生一定的噪音在所难免,J认为该噪音足以影响其正常生活、造成其各种健康损害,应当承担举证责任,J虽提供大量其自行制作的音频视频资料,但对此未能提供相关权威部门检测报告加以证明。
此外,篮球场作为小区内健身活动场所,其本身对于包括J在内的广大小区业主具有健康锻炼的功能,如对J产生影响,其也可通过向相关管理单位反映要求规范管理、合理使用予以解决。上海律师
本案系争篮球场业已交付并投入使用多年,其所有权隶属篮球场所在小区的全体业主,其管理权由该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行使。解宝福、谢鹤鸣认为系争篮球场为违章建设,其产生的噪音严重影响自己的正常生活,应向该篮球场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主张权利。对于通常限度内、合理地使用篮球场的行为,J也应当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J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难以支持。(2014)虹民三(民)初字第870号(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96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