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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掷物赔偿多为“连坐制”

高空坠物,谁是凶手?记者从上海多家法院了解到,因高空坠物引发的民事案件,已有多起予以立案并宣判。记者昨日从浦东新区法院立案庭了解到,高空坠物的立案分两种情况,造成人身伤害的,归类于“身体权、健康权”诉讼;造成财产损失的,归类于“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

虹口法院一名资深民事法官告诉记者,如果受害人确实受到了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且能提供诸如监控录像、目击者证明材料等有力证据,一般都能获得相应的赔偿。而受害人仅仅是受到了惊吓,那么他们的诉请将很难获得支持。

今年1月3日,李阿姨在回家路上被一包用卫生纸包裹的粪便击中肩膀。由于找不到“凶手”,李阿姨将嫌疑最大的寿光路某号301室、401室、501室和601室告上法庭。法院最终根据《侵权责任法》作出判决。李阿姨的诉请获得支持,衣物损失费用被酌情确定为600元,由4户人家分别承担150元。

据记者了解,类似李阿姨这样找不到“凶手”的高空坠物事件,法院在确定“凶手”时,基本采取“连坐制”。因为,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在高空坠物事件中,受害人因为条件限制,无能力取证,这样在未来的民事索赔中,可能处于不利地位。建议受害人在事件发生后迅速报警,由警方现场采集相关证据,以便未来能在诉讼中向警方调集证据。在一般情况下,警方具有强大的取证能力,提供的证据往往具有足够的证据效力。

作为“最后一道防线”的警方取证,为治理高空抛物提供了“出路”。市民王某两次从19楼的自家阳台上向相邻小区抛掷杂物,警方介入后,用监控录像将王某“抓个正着”。王某最终被处以10天行政拘留,这是上海对高空抛物者开出的首张行政拘留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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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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