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体权纠纷一案,段J系儿童,和甚为加工业的谌T是隔壁邻居。谌T从事铝合金门窗加工,需要白天将金属材料放置在户外作业。段J出去取东西经过谌T家门口,段J家人发现段J左脚拇趾和右脚第二趾在出血,同时发现谌T平放在地上的铁皮边缘也有血迹。段J家人就喊叫:“铁皮划到我家小孩了……”,但谌T家没人回应。
因为出血较多,第一反应是赶去医院缝合包扎止血。从医院回来后,段J家人找谌T交涉,谌T称不知道此事,段J方就报警了。后来警察过来察看了现场,并对脚伤及地上血迹、铁皮拍了照。后段J由其家人送至上海市浦东医院多次门诊检查治疗,检验结论为“左足拇趾和右足第二趾开放性伤”。
事发当日,段J家人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当地派出所曾组织双方调解,但未达成一致意见,现起诉要求谌T赔偿医疗费680元(营养费1,500元)、护理费1,500元(每日75元),不申请伤情鉴定,上述损失请求判令由谌T承担80%赔偿责任。
谌T称事发时自己不在家里,所以对段J受伤的过程并不清楚。段J家人报警后,警察确找过自己做工作,但因双方有分歧所以调解未成功。段J在法庭上所讲的与报警记录有出入,应按最初报警记录内容为准,小孩是在谌T家门前玩耍时被铁皮划伤的,段J父母没有看管好小孩,自己也是有责任的。同意承担50%医疗费;段J伤情不需要营养费、护理费。
谌T为方便生产加工,将存在一定危险隐患的金属材料随意放置在户外人行道上,未采取安全措施或设置警示标志,该不当行为与本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要因果关系,故谌T应对段J合理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段J属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幼儿园儿童,对日常生活中的危险因素缺乏基本认知和辨别能力,其父母亲作为其监护人放任其在户外玩耍,未尽监护看管之责,存有相应过错,应自负一定民事责任。
关于段J主张的损失,确认意见如下:医疗费核算确认段J实际支出的医疗费为357.80元;护理费,综合段J伤情和诊疗情况,酌情支持450元(每日30元,计算15日);营养费,根据具体案情,酌情确认10日,每日20元,合计200元。综上,段J合理损失共计1,007.80元,由谌T承担70%责任份额计705.46元。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谌T十日内赔偿段J705.46元。(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76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