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下班后以正常车速骑车回家,因天色昏暗,未及时发现路面处有石块,故导致翻车受伤,经鉴定为致残10级,故向A区市政管理署与B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索赔,诉诸于法院。甲要求A市政管理署承担赔偿责任,B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本案争议:
(1)A区市政管理署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B公司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甲是否存在过错?
律师评析:劳动争议
第一、该路段是不是该署负责管理?职责范围?如果是的,发生侵权事故可能有责任。
第二、该署是不是尽到了自身的管理义务?是否定期巡视?如果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应当承担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三、B公司是否在该路段施工?该公司和路政管理所有施工协议,可以在此施工。
第四、B公司对该路段的义务需要确认。B公司违反安全义务,应当对路政管理所承担违约责任,但是作为共同侵权人,应承担连带侵权赔偿的责任,对甲进行赔偿。
第五、甲是否违反交通法规?甲如果违法交通法规骑车,可以一定程度上减轻两名被告的赔偿责任。
第六、甲是否有注意义务?甲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不够甲的注意义务只是一般注意,如果路政管理部门已经设置了明显标识和采取安全措施,比如加装警示灯,加装护栏等,那么甲仍没有注意的,由甲自行承担人身损害责任。
本案件中施工方虽有警示灯,但是没有采取安全措施,骑车人不顾警示灯仍向前骑行,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故而应当由两名被告承担主要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甲自己承担次要的责任。
法条:
《侵权责任法》
(1)第八十九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第九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作者:范霆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