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导读:唐某曾在家养狗数月,之后不再喂养,将狗抛弃。该狗将同村的张某咬伤,张某知道该狗为唐某之前饲养,遂找唐某协商。未果,张某将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9100余元,法院最终支持1100余元。
案例引用
2013年3月的一天,某村民张某在同村人唐某居住的院落门口附近,被一只没有被拴着绳的狗咬伤左小腿,为此支出医疗费600余元。张某认为,此狗由张某喂养,于是将唐某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100余元。
开庭时,张某表示2010年其曾饲养过该狗几个月,此后不再喂养,但该狗时常在他院落附近活动。他认为,该狗已成为野狗,不应该由他来赔偿唐某。
法院认为,张某被狗咬伤后,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唐某表示曾是该狗的饲养人,现该狗仍时常在其院落门口活动,可以认定唐某仍是该狗的饲养及管理人;即使唐某曾放弃饲养该狗,但在放弃饲养时未将狗妥善安置,致使出现伤害他人的事件,唐某仍应对事故承担侵权责任。一审判决狗的原主人张某赔偿伤者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00余元。
律师事务所点评:
本案是一起饲养动物侵权案件。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可以看出动物的饲养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被侵权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是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免责事由,因此,唐某作为饲养人应当承担责任。
唐某主张已经将狗遗弃,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况且该狗仍在唐某家附近活动,不能主张不喂养便可以完全脱离关系。
根据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规定,对逃逸和遗弃的动物致害,适用无过错责任。逃逸或遗弃的动物被他人重新收养之后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新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原动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因此,本案中该狗未有新的饲养主人,理应承担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