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导读:胡某加班后深夜骑自行车回家,与杨某牵着的宠物狗发生碰撞,致胡某摔落受伤,经过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治疗后胡某起诉杨某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七万多元。
案例引用
某晚,华某骑着电动自行车下班回家。在行至某小区门口时,杨某牵的牧羊犬突然横穿马路将胡某连人带车撞翻在路边。胡某因此受伤,住院治疗,住院期间狗主人杨某只支付了一小部分医疗费,后拒绝赔偿,胡某诉至法院。
原告诉称:扣除被告支付的3000元,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7万余元。
被告辩称:其饲养的牧羊犬有狗证,事发时系有狗链,也有人牵着,已经尽到了看管义务。事发后,被告也积极送原告至医院。被告认为,原告本人夜晚在小区骑车回家,对事件的发生有责任,故不同意原告诉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饲养的动物至原告受伤及伤残,被告不能证明原告对此事件有过错,故被告应当对原告为此支出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进行赔偿,扣除被告垫付的3000元,判决被告酌情赔偿6万余元。
律师事务所点评:
本案是一起饲养动物侵权纠纷,致被侵权人构成十级伤残。被告以饲养的牧羊犬有狗证,事发的时候被告牵着,已经尽到了足够的看管义务,被告认为自己没有任何过错,故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首先,饲养动物侵权动物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所谓无过错责任是指不管动物主人对动物侵权事件是否有过错都需要承担责任,唯一的免责事由就是被侵权人自己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如挑逗被饲养的动物。本案中被告看似尽到了很多注意义务,但原告并没有故意、重大过失以及其他责任,故被告仍需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