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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窜出撞倒电瓶车导致骨折赔偿六万多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A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卫通路行至B家门口附近时,B家的狗突然窜出撞倒A,致A锁骨骨折。事发后,A多次与B协商赔偿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B赔偿A各项损失共计130,883元。上海律师

上海耸屹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对A的伤残等级及三期期限进行评定:A之损伤构成十级伤残,酌情给予休息期120日、营养期60日、护理期60日;择期拆除内固定,酌情给予休息期30日、营养期20日、护理期20日。

B称不同意A诉请,撞倒A的狗是流浪狗,不是B饲养。C辩称,我居住在温州,没有住在家里。

一是与A碰撞致其摔倒受伤的狗是否系B饲养。A称肇事狗系B饲养,并提交了接报回执、询问笔录、调解不成告知书、音频资料。B则辩称,与A碰撞的肇事狗非B饲养,提交了两份证明、照片。除B的陈述之外,B的其他证据不能直接形成对A证据的否认。相较之下,A提交的证据可相互印证,具有明显优势,且音频资料中B有自认的意思表示。上海律师

肇事狗系B饲养的情节可以确认。二是A有无过错。B辩称,A在雨天驾驶车辆速度过快、未注意观察道路情况,也具有过错。A则认为是肇事狗突然窜出导致碰撞。A在驾驶车辆通过乡间道路时,应注意观察道路通行情况,因疏于观察导致与饲养动物发生碰撞,也存在一定过错,故采纳B的该项辩解意见。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根据前文已述的理由,确定A的损失由B承担60%的赔偿责任。C举证证明了其实际居住于外省,并非肇事狗的饲养人、管理人,故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上海律师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参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上一统计年度上海市相关赔偿标准,对A的损失认定如下:医疗费为17,748元(已扣除统筹支付部分)。交通费,根据A的就诊次数及伤情,酌情支持200元。营养费按照30元/天的标准,参照鉴定意见计算80天为2,400元。护理费按照3,108元/月的标准,参照鉴定意见计算80天为8,28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其伤残程度酌情支持5,000元。残疾赔偿金,A定残时未满60周岁,构成十级伤残,诉请金额为55,650元。7、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20元/天的标准,参照住院天数计算4天为80元。鉴定费2,300元。误工费,A诉请的赔偿标准为3,141.74元/月,提交了误工证明、工资签收表。参照鉴定意见计算150天为15,709元。前述1-9项合计为107,375元,由B承担其中的60%为64,425元。律师代理费支持2,000元。,第一、二B应赔偿A66,425元。上海律师

依照《侵权责任法》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B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A损失66,425元;二、驳回A的其他诉讼请求。(2018)沪0116民初69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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