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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忙牵拉大型犬,拉不住摔伤索赔

T与D健康权纠纷一案,T居住在黄浦区打浦路,D居住在同弄。中午,T在小区遛狗,遇到D儿子及朋友牵着一条大型犬,D的大型犬追咬T所牵的小狗,致大型犬挣脱牵引的绳子,D儿子表示拉不住自家的大型犬,要T帮忙,T把自己小狗放在花坛,上去帮忙牵拉狗绳,但大型犬向前冲力很强,T上前去拉牵引绳,拉不住,被大型犬向前的冲力带倒在地摔伤。T结果被大型犬冲力带倒在门口处。律师

T右手臂、右肩、右脚均受伤,T至上海瑞金医院就诊,诊断为右侧肱骨大节结撕脱骨折可能,右侧肩关节蜕变,右膝关节前缘软组织肿胀,住院治疗,诊断为右肩袖损伤,经手术后出院。

经鉴定,T右肩部在自身退行性病变的基础上遭受外力作用致肩袖损伤,后遗右肩关节功能障碍等,构成十级伤残(外伤系同等因素),伤后治疗休息150日,护理90日,营养90日。T支付鉴定费1,950元。T认为D家中饲养大型烈性犬,由两个未成年人牵行外出既未戴嘴套又却无成年人在旁监管,造成T受伤,要求D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律师

T向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D赔偿医疗费24,991.32元、住院护理费140元、出院护理费4,500元、营养费4,5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残疾赔偿金74,837.40元、鉴定费1,950元。

D辩称:对T所述事发时间无异议。D并非大型犬(杂交犬)的主人,仅是替朋友代为看管。事发当日,牵着大型犬的是邻居的孩子,并非D的儿子。大型犬看到T的小狗在花坛上就挣脱遛狗绳冲上花坛,此时它已经脱离了两个孩子的控制范围,T为了保护自己的小狗主动上前拿起牵狗绳才导致摔倒。D认为T不顾自身安全去牵狗绳,导致摔伤,自身对安全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故对损害后果应承担50%的责任,此外根据鉴定意见,T的伤残等级内因和外伤系同等因素,故相应的残疾赔偿金、营养费、护理费均应按50%比例计算。对T各项诉请的意见:医疗费金额无异议,鉴定费不愿意承担;其他诉请的计算标准和数额基本无异议,按照过错责任及鉴定结论同等因素,D承担25%的赔偿责任。律师

D任由两个未成年人牵行家中的大型犬外出却无成年人在旁监护,由此造成T受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案发时T作为老年人应当知悉牵引大型犬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然其未充分注意自身安全,造成损害后果,T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考虑鉴定意见对于T的伤残等级内因和外伤系同等因素,由D酌情对T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现D对T诉请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标准均无异议,予以确认,营养费,结合T的伤情和本案实际情况,按40元/天计算90天为3,600元;护理费,住院两天按票据金额计算,其余按照50元/天计算88天;鉴定费按票据金额计1,950元。律师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D十日内赔偿T医疗费14,995元、护理费2,724元、营养费2,16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500元、残疾赔偿金22,451元、鉴定费1,170元。(2019)沪0101民初125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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