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小区里陪孩子打羽毛球的施女士看到羽毛球不慎被打进了吕先生家中的院子。上门敲门,家里并没有来应答。吕先生家中的院子并不是用水泥围栏建造的,而是低矮的绿色植物围绕,施女士翻进院子见到了羽毛球,看到了一块比较醒目的牌子,上面写到:家中有狗,慎入。律师
还没等施女士反应过来,冲过来一条大狗,对准施女士的臀部就咬了一口,当即施女士就大喊了起来,此时狗听到人喊就汪汪大叫起来,吕先生的妻子听到狗叫和人喊,赶紧来到院子,将狗赶到笼子中,并且送施女士到附近的卫生院治疗,共用去了治疗费三百多元,这些费用由吕先生的妻子代为垫付,当天下午,施女士一人赶到防疫站打了疫苗。虽然吕先生夫妻一再表示,自己的狗是没有狂犬证的,并且给狗打过疫苗,还办理了养狗登记证和犬类狂犬病免疫证。但对于捡羽毛球被狗咬,施女士还是愤愤不平。她要求对方赔偿一万元损失,但吕先生夫妻拒绝了。律师
走投无路的施女士决定自己不能白白被狗咬伤,要求赔偿,她在朋友的陪同下来到了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沈洁律师赔偿事宜。沈律师认为绿化围起来的是吕先生家中的院子,相对来说是比较封闭的空间,而且吕先生也在自家的门口挂了告知,已经尽到了一定的义务。施女士被狗咬伤完全是因为他私自闯入导致的,吕先生没有将狗拴牢,并不存在过错,所以其不同意赔偿也是合理的。施女士被狗咬伤完全系其自身重大过错所致,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施女士自行承担。
吕先生夫妻给够办理了养狗登记,也取得了狂犬病免疫证,养狗行为符合有关规定,并不具有违法性。律师
他养狗的院子属于私人生活空间,并不是公共区域或者场所,不需要通过拴牢绳索或者将狗关再笼子中,在他的家门口,也已经贴了牌子进行告知可能发生的危险,故而对于施女士意外被狗咬伤,不需要承担赔偿费用。施女士在进入院子之前已经看到了告知牌,但其环顾四周并没有看到狗,从而私自进入危险区域,主观上已经做好了自己承担风险的状态。律师
两人平日素不相识,在没有经过吕先生夫妻同意的情况下,施女士就独自进入了院子,也没有采取任何预防措施,属于私闯民宅,具有主观上的过错。《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