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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过被狗咬伤,狗的管理人需赔偿吗

周先生在小区附近的公共绿地散步,被吴女士所牵着的狗咬伤,嗣后,周先生要求女士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吴女士称,事发当日由于周先生蹲着戏弄狗,这才被狗伤害,由此造成的损害应当由周先生自己承担。吴女士所养的狗将周先生咬伤是事实,但是吴女士却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周先生是因戏弄狗反而被咬伤,所以吴女士要对周先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条狗的主人是吴女士的朋友,因朋友急着出门接小孩,故而临时交给吴女士看管,于是吴女士就牵着狗到附近的绿地散步。律师

面对这样一笔赔偿,吴女士心里很不服气,她通过朋友介绍来到了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沈洁律师,沈律师认为从《侵权责任法》第78条的规定来看,动物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总体上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一般动物损害责任采取的是可免责的无过错原则。无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人应当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动物损害归责原则不考虑动物饲养过或管理人有无过错,或者说有无过错对民事责任的构成和承担不产生影响,受害人无须就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过错进行举证,饲养人或管理人也不得以没有过错为由主张免责或者减责抗辩。

对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违反管理规定饲养动物,采取的是不可免责的无过错责任,也称绝对的无过错责任。之所以将动物致害责任规定为无过错责任,是因为动物本身所具有的危险性,由于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对动物负有管束的义务,因此也就必须对动物所具有的危险性负责,保证它不至于对他人造成伤害。一旦因为这种危险性造成了损害,除非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动物的占有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通常情况下,动物占有人可以从动物身上获得某种经济或情感利益,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要求动物占有人对该动物造成他人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也是合理的。

虽然吴女士不是饲养狗的主人,但她牵着狗在外面散步,可以认为她是狗当时的管理人。狗咬伤人,只能由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其中一方来承担。动物损害责任是一种单独责任,而非共同责任,动物只是起到了一种媒介的作用,行为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律师

动物致害的案件中,直接带着狗的吴女士要对此次事件承担责任。受害人的过错可以除吴女士的责任,就比如说在本起案件中,如果周先生是故意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责任免除其责任;如果周先生有重大过失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减轻或免除其责任;如果周先生是一般过失或轻微过失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得减轻或免除其责任。现在周先生不承认其逗弄狗,也没有其他的证人可以证明他的行为,故而吴女士只能对狗咬伤他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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