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先生在附近看到了正在建设的商品房,虽然工程正在开发,他想到工地现场看看建筑进程和房型,顺便看看工程进度,再决定是否购买。当他从工程侧门进入施工现场后,被售楼处后院拴养着一条牧羊犬咬伤了。被牧羊犬咬伤后,郑先生大声呼救,被附近的施工人员听到,用木棍将狗赶走。郑先生被送往医院治疗,除了痛苦不说,包扎伤口,进行治疗,花去了不少的费用。律师
他要求房地产公司予以赔偿,但房地产公司对此却有异议,房地产公司认为虽然是动物致害,但公司的狗是拴住的,而并非流浪。房地产公司对狗尽到了看管责任,故而公司并没有过错。郑先生偷偷进入正在施工的场地,属于擅自进入,公司并没有允许他进入查看施工过程,他是从侧门溜进来的,故而对自己的行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动物本身具有危险性,但狗是用一条长锁链栓住的。附近还有一名看守狗的老人家,虽然事发时,老人正好上厕所去了,不过后来周先生大声呼救,马上就有人赶过来对其营救。故而公司是没有任何过错的,基于人道主义,房地产公司愿意出一千元的费用,对周先生予以援助,但不代表房地产公司承认自己有过错。
在本案中,郑先生没有经过许可擅自从房地产公司开发楼盘的侧门,进入施工现场查看工程进度,进入后又疏忽大意,误闯犬只警戒区,导致被狗咬伤,自身存在过错。然而牧羊犬属于从其体型、危险程度和社会的一般观念来看,应属于危险动物,保有人(或饲养人)即房地产公司应当承认严格意义上的无过错责任,无论保有人采取了何种程度的安全措施,也无论受害人是否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均不得减轻或免除保有人的责任。房地产公司应当对郑先生的损害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