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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藏獒遭到狗咬,是否要对行为担责

王先生和自己的女友在街上逛街、购物,看到了陈先生牵着一只大型的藏獒玩耍。由于王先生平时就喜欢狗,所以不由自主地对藏獒吹了几声口哨,引来藏獒回头怒视。陈先生立即对王先生发出警告,他称自己的藏獒不喜欢陌生人对它吹口哨。于是王先生停止了吹口哨,但仍想逗弄藏獒。在这之后,王先生走过藏獒身边,将手中的面包撕成小片,撒到藏獒头上,谁知道藏獒脾气暴躁,看到王先生对自己扔东西,突然间挣脱了主人的绳索,冲到王先生身边,将其咬伤。律师

后因主人陈先生扑救及时,立即拉着绳子将藏獒牵走,这才没有造成人身重大损害。但王先生的手臂已经被咬得鲜血淋淋,送医治疗后,医生建议王先生在家修养一月,估计三个月左右才能痊愈,王先生的手臂缝合了七针。此后,陈先生表示愿意赔偿,但由于王先生自己有逗弄动物在先,他愿意赔偿一半的医药费。但王先生认为,陈先生没有牵住栓着狗的绳子,而且也没有给藏獒带上嘴套,本身就有过错,应当赔付全部的医药费用,并且要对自己的误工费、衣物损失等进行赔偿。

藏獒的饲养者陈先生为了解决纠纷,来到了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了沈洁律师。沈洁律师认为藏獒属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争根据社会大众的一般观念,动物本性造成的任何损害都是严重损害的,那些动物为危险动物。《侵权责任法》是保护受害人,意味着普通人不能饲养藏獒之类的烈性犬。危险动物损害责任较一般动物的损害责任更为严苛,为一种不可免责的无过错责任,即使受害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比如本案的王先生对着动物吹口哨,又用面包片砸动物的脑袋。虽然有此行为,也不得减轻或免除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不得援引过失相抵原则,称为绝对的无过错责任。

之所以如此严格,是因为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不仅潜藏高度的危险性,而且其不是饲养人或管理人为了营业或生计必须饲养,所以要求饲养人和管理人承担更严格的责任。是为了对社会公众和社会秩序负责,特别危险的动物不能养,如果谁想养,就要对可能发生的损害负责。规定了如此严格的责任,就是指引那些喜欢饲养高度危险宠物的人一旦意识到由此带来的责任。

饲养高危动物的行为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饲养人承担的风险也是很大的。《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严格无过错责任,仍然不能减轻或免除陈先生的责任,因为陈先生饲养的是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法律的价值取向是特别危险的动物不能养,如果谁想养,就要对因此发生的损害承担责任。规定了如此严格的责任,就是要指引那些喜欢饲养高危宠物的人意识到由此带来的责任,以此抑制饲养高危动物的行为。律师

藏獒属于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处于一种烈性犬,对人类有很强的攻击性,饲养藏獒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强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本案的饲养人,陈先生不仅要对王先生所有的医疗费用予以赔偿,还要赔偿王先生的误工费,衣物损失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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